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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 寿 县 发 展 和 改 革局 仁 寿 县 财 政 局 仁 寿 县 卫 生 局 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08 浏览次数: [字号: ] 打印

县级各公立医院:

为顺利推进我县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937号)转发你们,并根据眉市发改价费〔2013〕389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领导同意,提出我县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县级财政补助标准

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各公立医院的经费补偿,原则上按川发改价格〔2013〕937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省财政按照每一常住人口1.6元标准补助,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兜底。

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一)门(急)诊诊查(中医辩证论治)费上调6元;

(二)住院诊查(中医辩证论治)费上调9元;

(三)Ⅰ、Ⅱ、Ⅲ级护理费上调9元;

(四)专家门诊诊查(中医辩证论治)费上调6元(原标准:副高6元/人·次,正高9元/人·次);

(五)门急诊留观诊查费上调6元(原标准:8元/日)。

三、县级各公立医院应及时到县发改局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变更,并向广大群众做好医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川发改价格〔2013〕937号

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仁寿县财政局

仁寿县卫生局 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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