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市发改价格〔2012〕360号
根据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46号)、《关于调整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560号)、《关于居民阶梯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2〕940号)等相关文件,在成本监审、社会调查基础上,经听证程序,决定调整丹棱县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阶梯电量和电价标准
1、月用电量在180度及以下部分,用电价格为0.6200元/度;
2、月用电量在181度至28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10元,用电价格为0.7200元/度;
3、月用电量在281度及以上部分,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30元,用电价格为0.9200元/度。
4、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二、调整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标准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在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1.5分,即0.6350元/度。
三、设置免费用电基数
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居民生活用电,设置每户(每表)每月15度免费电量,免费电量金额按用户类别对应的第一档或合表电价计算确定;免费电量结算可采取“即征即返”方式。
四、暂不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低谷时段电价优惠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居民阶梯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2〕940号),因地方电网趸购电价中无居民低谷时段电价类别,暂不执行低谷时段电价优惠政策。
五、执行时间
上述电价调整从2012年9月1日起用电量开始执行。
六、其他事项
1、规范执行,准确计算,严格落实价格政策。电力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抄表,按电价政策核算和收取电费。
2、全面提高供电质量和服务水平。电力企业应进一步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城乡居民用上质价相符的优质电能,促进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改善;提供便捷的电费和电价查询手段,完善缴费网点和缴费方式,方便广大居民缴纳电费。
3、加强电价政策宣传,适时进行专项检查。
价格主管部门、供电企业应加强阶梯电价政策宣传,及时公示阶梯电价标准和价格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适时组织对新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专项检查,坚决杜绝趁推行新的阶梯电价乱涨价。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2012年8月30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居民 电价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