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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通知
2020-06-29 16:15  市发展改革委 [字号: ] 打印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国家统计局眉山调查队:

根据国家统计局眉山调查队统计数据,20205月,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同比上涨17.1%,达到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眉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651号)规定的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我市联动机制继续实施。

经测算,并按国家和省规定提高一倍标准,5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145/·月。

请各地按省上七部门《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194)和市政府办《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眉府办函〔201938号)要求,核实当地符合条件人数,组织资金,及时拨付和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623

(联系电话:市发展改革委资源与环境价格科,38168537




















明确2020年5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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