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收费项目 >> 价格和收费 >> 正文

关于3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4-22 09:47  市发展改革委 [字号: ] 打印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国家统计局眉山调查队:

近期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194)明确要求,202036月,新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失业救助金人员纳入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每月补贴标准提高一倍;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资金和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国家优抚对象提高标准增加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补贴80%(西部地区);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救助金人员增加的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根据国家统计局眉山调查队统计数据,20203月,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同比上涨23.5 %,达到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眉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651号)规定的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我市联动机制继续实施。经测算,并按国家和省规定提高一倍标准,3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200/·月。

请各地按省上七部门《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194)和市政府办《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眉府办函〔201938号)要求,核实当地符合条件人数,组织资金,及时拨付和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

附件:《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194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417

(联系电话:资源与环境价格科,38168537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