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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供水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1-09 15:06  市发展改革委 [字号: ] 打印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发展合作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供水工程安装收费,建立市场调节为主的安装和收费行为长效机制,降低不合理收费,整治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结合眉山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合理定价

供水安装单位应深刻认识供水行业公益公用事业性质,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利润水平,原则上成本利润率控制在10%以内。安装收费水平较此次规范前应有实质性降低。同时要加强安装收费价格监测,定期调查本地区及周边地区收费标准,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工程安装平均成本和收费水平,推动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二、明确范围

(一)供水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用水,在建筑红线内提供供水工程安装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仅限于建筑区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农村用户未划定建筑区红线的,以行政村村民聚集处供水点(或村委会)至用户用水表计前,工程安装涉及的相关必要材料费、服务费等费用。

(二)新建商品房供水工程安装收费,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与有安装资质的供水经营单位或安装单位结算,不得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老旧小区、农村用户的安装收费,经业委会或大部分业主代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自治小组组织,由有安装资质的供水经营单位或安装单位向用户收取;非居用户安装费由有安装资质的供水经营单位或安装单位与用户协商收费。

(三)供水经营单位为排除供水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红线内供水设施的维护维修、改造费用,纳入供水成本,不再另行收费。

三、规范行为

(一)有安装资质的供水经营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建立工程安装管理、收费管理规章制度,并在经营场所、施工场地标明收费标准和价格构成等依据,推进收费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用户咨询,强化社会监督。价格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总投资,包括设计费、施工费、材料费、监理费、管理费用、据实收取的红线内道路占用及挖掘修复费、绿化赔偿费等;用户安装数、户均收费金额,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二)有安装资质的供水经营单位和安装单位应与用户签订工程安装协议,明确安装范围、主要材料、单价及总额,对有关收费依据进行说明。对收费不能协调一致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协调。

(三)有安装资质的供水经营单位或安装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签署限定安装业务排他性协议。

2.不明码标价及明码标价不规范,以及散布虚假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

3.收取供水工程安装范围内与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如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等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或农村行政村村民聚集处供水点外市政公共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建筑区划红线或农村行政村村民聚集处供水点连接市政公共管网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户头费、开户费等费用。

4.初次安装时向用户收取计量表具费用(应由供水经营单位免费提供);在使用寿命期内非用户原因损坏的,向用户收取换表费用;或以更换智能表为由收取更新改造费用。

5.在开通用水时收取检测费、维护费等费用。

6.向用户强制搭售供水用具。

四、强化监管

各地发改、国资、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应加强供水安装成本公开、收费公示管理等监管,指导有安装资质的供水经营单位、工程安装单位,按市场化基本规则,规范经营行为;坚决查处违法行为,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并纳入企业社会征信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五、其他事项

(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涉及的供水工程安装以及应个别用户要求的特殊供水工程安装不适用本通知。

(二)各地有安装资质的供水经营单位和安装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地区供水工程安装工作开展情况(包含规范工作开展情况、收费情况、规范前后收费实质降低对比情况等)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本通知从202011日起执行。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1227

 

 

 

 

 

 

 

 

 

 

 

 

 

 

 

 

 

 

 

 

 

 

 

抄送:市纪委监委、眉山市供排水总公司、眉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12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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