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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眉山市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1-09 15:02  市发展改革委 [字号: ] 打印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发展合作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建立市场调节为主的安装和收费行为长效机制,降低安装不合理收费,整治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认识

天然气供应和安装服务涉及广大居民,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企业营商环境,是重要的公用事业,是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基本要素。各地务必增强政治责任感,宣传和引导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提升政治站位,树立大局观念,以公用事业保本微利、持续经营、优质高效服务为经营理念,积极做好规范安装、合理收费工作。

二、明确范围

安装收费范围仅限建筑红线内供气工程安装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农村用户燃气工程安装,未划定建筑区红线的,以自然村村民聚集处集中供气点(含为用户建设的末端专用调压设备)至燃气用户室内燃气器具前,工程安装涉及的必要材料、服务等费用。为消除安全隐患,燃气经营单位实施的安装收费涉及的资产后续维护改造费,可纳入配气成本,不得单独向用户收费。

三、规范安装

燃气工程安装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安装资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燃气工程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应与用户签订工程安装协议,明确安装范围、主要材料、单价及总额,对有关取费依据进行说明。燃气经营企业和工程安装企业不得签署限定安装业务排他性协议。

四、依法收费

燃气经营单位应公示燃气工程安装收费,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总投资,包括设计费、施工费、材料费、监理费、检测费、管理费用及其他;用户安装数、户均收费金额,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如代办费、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等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或农村集中供气点外市政公共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建筑区划红线或农村集中供气点连接市政公共管网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户头费、开户费等费用。

五、合理定价

燃气经营企业和安装企业应深刻认识燃气经营公益公用事业性质,加强行业自律,自觉对标先进,加强成本控制,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利润水平,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在同等或相似情况下,201911月以后新安装的收费应实质性降低。

六、加强调查

各地应定期调查本地区及周边地区收费标准,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工程安装平均成本和收费水平,推动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七、强化监管

各地应按《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分工协作,加强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行为,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并将违法行为纳入企业社会征信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八、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按省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请各地发改牵头,认真开展安装和收费行为规范,在2020723日、2021122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及全年居民和非居民安装收费工作情况,包括收费均价、收费前后对比、开展的工作及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市发展改革委:38168535

(市市场监管局:3816339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38172306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220

 

 

 

 

 

 

 

 

 

 

 

 

 

 

 

 

 

 

 

 

 

 

 

 

 

 

 

 

 

 

 

 

 

 

 

 

 

 

 

 

 

抄送:市纪委监委、眉山市兴能天然气有限公司、眉山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佳源燃气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各相关安装公司。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12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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