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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257号) |
2019-06-18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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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要求,现将我省相关电力价格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四川电网(含2016年及以后新改制供电公司)“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目录销售电价,不满1千伏、1-10千伏、35-110千伏以内各电压等级的降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6.36分、6.23分和6.09分。调整后电价标准详见附件1。 二、降低四川电网(含2016年及以后新改制供电公司)“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输配电价,不满1千伏、1-10千伏、35-110千伏以内各电压等级的降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3.60分、3.47分和3.33分。调整后电价标准详见附件2。 三、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将“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归并为“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分两部制和单一制。归并后,“大工业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两部制电价,“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单一制电价。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用户,可以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具体由用户向电网企业提前15个工作日申请办理,并自申请后下一计费周期执行,变更周期不少于三个月,每年变更不超过两次。一般工商业用户不执行我省针对大工业用电出台的各类特殊电价政策。 四、降低四川电网(含2016年及以后新改制供电公司)趸售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6.09分。调整后电价标准详见附件3。 五、四川电网未同价供区内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高于本通知公布的四川电网“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单一制电价的,执行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地区和用电类别详见附件4。实现与四川电网“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单一制电价同价后,丰枯峰谷浮动政策暂维持不变,待我委另行研究后明确。四川电网供区内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低于本通知公布的四川电网“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单一制电价的,销售电价水平和构成暂维持不变。 六、降低我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50%,调整后的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1.96875厘。现行征收标准低于本次降价幅度的,征收标准降低至0为限。 七、降低四川电网并网水电机组上网电价。四川省调水电机组上网电量,西南网调、国调水电机组留川电量,以及余电上网电量,增值税率由17%降低至13%后,不含税价格保持不变。原我委核定的“径流式”、“季调节及不完全年调节”、“年调节及以上”水电分类标杆电价相应调整为每千瓦时0.2974元、0.338元和0.3766元。调整后的水电上网电价详见附件5。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原则,制定与四川电网并网的当地小水电机组批复电价(含余电上网电价)调整方案,6月15日前报我委批准后实施。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九、自2019年7月1日起,锦苏直流、向上工程、宾金工程、德宝直流输电价格下调幅度中我省分别应分享的额度每千瓦时1.97厘、2.44厘、2.03厘和1.12厘,以及2018年9月1日起,锦苏直流、向上工程、宾金工程输电价格下调幅度中我省分别应分享的额度每千瓦时1.53分、1.9分和1.72分,由国网四川公司按国调机组和省调机组相应的外送电量收取,形成空间统筹用于解决省内电价矛盾。 十、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雅安市及其它低电价县(区),以及部分用电类别价格低于本通知公布的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的地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23号)要求,加紧推进同网同价工作。 十一、省属电网(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全资、控股县级电力公司,以及川煤集团四方电力公司)及其它地方电网调价方案由我委另行发文明确。 十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及时落实到位,督促各转供电主体将降价政策红利及时全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并做好舆情监测、宣传解释和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供电企业务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电价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 1.2017—2019年四川电网输配电价表(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2.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3.四川电网趸售目录电价表(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4.四川电网未同价地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电价标准调整表(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5.四川电网水电上网电价调整表(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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