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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收缴费(价格)指南
2018-07-26 00:00   [字号: ] 打印

丹 棱 县

涉企收缴费(价格)指南

特别提示

本汇编所载收费(价格)项目、标准以现有政策为依据,是涉及企业的主要收费(价格)项目和标准,供企业参考。具体项目和标准以正式文件和收费许可证为准。如有变化,以有权机关文件为准。

注:1.原《丹棱县涉企收费(价格)缴费指南》(2017年10月)作废;

2.最新《涉企收费(价格)缴费指南》均可在丹棱县人民政府公开网上进行查询;

3.以下公示内容如不详细,由收费单位向缴费者提供相关收费文件。以下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必须出具县财政票据,并载明项目和标准;

4.以下收费项目不含不属价格部门管辖范围的协会、团体会费及部份中介服务收费内容;

5.如有疑问及时向县发改局咨询;

6.如超标准收费或乱收费,请及时向县发改局举报(举报电

话12358、物价检查所所长韩吉华:13778836960、收费管理负责人罗艳:13990336306)。

丹棱县发改局

二○一八年三月

目录

一、丹棱县工业用水、电、气价格表

二、主要项目标准;

一、丹棱县工业用水、电、气价格表

1.现行工业用电价格

大工业电价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平水期电价合计

枯水期电价合计

丰水期电价合计

最大需量

最大容量

平段合计

峰段合计

谷段

合计

平段

合计

峰段

合计

谷段

合计

平段

合计

峰段

合计

谷段

合计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1—10kv

0.5774

0.84090

0.31390

0.60375

0.88043

0.32708

0.55105

0.80138

0.30073

39

26

35—110kv以下

0.5574

0.81090

0.30390

0.58275

0.84893

0.31658

0.53205

0.77288

0.29123

110kv

0.5374

0.78090

0.29390

0.56175

0.81743

0.30608

0.51305

0.74438

0.28173

220kv及以上

0.5174

0.75090

0.28390

0.54075

0.78593

0.29558

0.49405

0.71588

0.27223

注:以上价格已含应征收的各项基金附加,如国家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2.现行工业用水、气价格

工业用水

工业用气

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

(元/吨)

污水处理费

(元/吨)

县天然气公司

(元/m³)

新顺通公司

(元/m³)

3.00

0.7

不超过2.51

不超过1.94

二、收费部门及主要项目、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项目(部门)

单位

标准

(元)

文件依据

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机动车牌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川价发[2005]28号

眉价费[2005]28号

1.汽车反光号牌

100元

2.挂车反光号牌

50元

3.三轮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

40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

70元

5.汽车号牌(不反光)

80元

6.挂车号牌(不反光)

40元

7.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不反光)

25元

8.摩托车号牌(不反光)

50元

9.机动车临时号牌

5元

10.机动车行驶证

10元

川发改价格[2017]348号

11.机动车临时行驶证

10元

12.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

13.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1元

14.铁质号牌架

5元

15.铝质

10元

16.非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20元

川价发[2008]84号

17.非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10元

川价发[2008]84号

二、司法局

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详见文件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费(1998)814号

三、国土局

(一)国土局

1.土地闲置费

详见文件

《土地管理法》

2.耕地开垦费

1-2倍

《土地管理法》

3.土地复垦费

10-20元

《土地管理法》

4.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品销售收入

2%

国务院(94)150号令

(二)不动产登记中心

1.不动产登记收费

具体详见文件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

80元

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

不收费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

550元

具体详见文件

2.证书工本费

10元

具体详见文件

3.收费优惠减免

详见文件

四、建设部门

人防办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收及减半征收情况详见文件)

35元

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川发改价格(2018)193号

五、城管办(环卫所)

(一)市政收费

眉价费〔2012〕019号

1.占道费

(1)经营性占道

个体户经营性占道

日/㎡

0.20元

开发业主、施工业主等

日/㎡

0.25元

(2)施工、堆码占道

日/㎡

0.20元

(3)临时建筑占道

日/㎡

0.15元

(4)停车场占道

机动车

月/㎡

3元

非机动车

月/㎡

1元

2.道路挖掘修复费

按设施重置价

150%

眉价费〔2012〕019号

3.占地费

眉价费〔2003〕161号

市政公共用地

日/㎡

0.12元

园林绿化用地

日/㎡

0.20元

垃圾处理费

详见文件

眉价综(2003)201号、丹价字(2010)26号

1.城市居民、暂住人口

2元/人.月

2.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

职工人数每

人每月

3元

由单位支付(不含

在校学生)

3.餐饮服务业

桌.月

10元

一桌按10人计算

4.茶坊

桌.月

4元

5.医院门诊、住院

床.月

4元

6.宾馆、旅社、招待所

床.月

2元

7.洗脚房、桑拿、按摩、歌舞厅、美容美发

平方米.月

0.5元

8.一般经营性门市

间.月

10元

30平方米折算为一间,不足30平方米按一间计算

9.固定摊点

摊.月

15元

10.展销

平方米.日

1元

按摊位的实际面积计算

11.废旧收购点

平方米.月

1.5元

12.洗车场

平方米.月

1元

13.集贸市场(按垃圾量收取)

月.个

600—1200元

蔬菜、禽类、水果、副食品

14.家具、木材、装饰材料等市场

月.个

400—600元

专业市场

15.建筑、装饰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元

16.出租车

辆.月

2元

17.营运客车

座.月

0.2元

18.货车

辆.月

5元

19.特种车辆

辆.月

10元

装载机、压路机、挖掘机、吊车

六、法院

诉讼费

详见文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川发改价格[2007]234号

(一)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照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纳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纳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

①侵害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400元

涉及损害赔偿

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②其他非财产案件

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1000元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

10元

5.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

100元

7.其他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

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5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纳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

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400元

4.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水务局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

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按征占用土地面积每㎡

1.3元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计征范围

2.开采矿产资源的

①建设期间

按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每㎡

1.3元

②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

按开采量

每立方米

0.3元

石油、天然气

根据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

详见文件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

按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

0.3元

不足1立方米按1立方米计,对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收取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

根据土、石、渣量每立方米

0.3元

不足1立方米按1立方米计,对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收取

(二)水资源费

2017年至12月1日起征收标准降为0

川发改价格〔2014〕469号、

川财综〔2017〕53号

八、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费

川府发(2007)53号、丹价字(2011)6号

1.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

立方米

0.6元

2.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

立方米

0.7元

(二)部分经营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部门)费

单位

标准

(元)

收费依据

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矿)交易服务费

详见文件

川价发(2006)229号

二、工质局计量测试所

1.计量器具修理收费

详见文件

川价费(2003)177号

2.非强制性自愿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收费

详见文件

川发改价格(2012)1496号

三、畜牧局

1.骟割服务费

5元

眉价费(2007)261号

2.消毒费

眉价费(2007)261号

生猪消毒处理费

2元

药品另计

运载工具消毒费

0.3-0.5元

药品另计

圈舍消毒费

0.2-0.4元

药品另计

仓储、销售、摊位消毒费

0.2-0.4元

药品另计

四、定点屠宰场(厂)

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

详见文件

眉价费(2009)210号

五、车辆救援服务机构

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

详见文件

眉市发改价格(2015)112号

六、司法

公证服务收费

详见文件

川价字费(1999)100号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川价发(2008)246号、川发改价格(2015)13号放开部分

丹棱县物价局企业服务卡

丹棱县物价局是丹棱县人民政府主管全县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当好企业价格顾问:⒈主动为企业争取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⒉利用物价网络宣传我县品牌企业的产品、价格信息;⒊加大涉企收费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公示制;⒋建立企业联系机制,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

二、诚实守信:凡做出的承诺,及时兑现;凡应出台的政策,不设置前置条件;《收费许可证》办证实行“即日办理制度”;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价格成本的认证等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执行“一章制”、“一费制”和“办证一站制”。

监督举报电话:12358 3720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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