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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关于收回朱德洪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
2021-11-05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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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关于收回朱德洪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的 送达公告 朱德洪: 经查,您领取眉山市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已重新就业,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以及《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现我中心决定依法撤销您的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并责令您限期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因您的联系地址失效无法完成邮寄送达,现我中心依法对您公告送达《收回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1、《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关于收回朱德洪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2021 年11月5日 附件: 眉就收决字〔2021〕1号 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关于收回朱德洪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朱德洪 身份证号码:511131********4216 经查,我中心于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累计向你发放11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其间你于2020年12月起与四川万美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以及《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已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需退回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合计5240元(含失业保险金、代缴医疗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于本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回失业保险待遇5240 元至以下账户,并书面或电话报送退回情况及相关证明。逾期不退回的,我中心将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退款方式:转账 户名: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账号:2313399129100435436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联 系 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8—38168802;联系地址:眉山市东坡区苏源路400号(眉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就业创业中心窗口)。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2021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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