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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征收2020年度失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0-09-11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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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就局发〔2020〕2号 眉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关于征收2020年度失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各县(区)社保事务中心、就业局、税务局、市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2020年度全市参保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申报、缴费工作,准确、及时录入参保职工有关信息,确保参保单位及人员数据真实、完整,现就2020年度全市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方式。全市范围内所有城镇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中的聘用人员,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各参保单位须按月向参保地社保事务中心、税务局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0.4%缴纳。根据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单位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同时,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2019年眉山市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204元/月。 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或者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最低不得低于3123元/月。 三、各参保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对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处理,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眉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2020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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