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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支持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2020-07-01 22:54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号: ] 打印

眉人社发〔2020〕21号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  山  市  财  政 局

转发《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支持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民生和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支持计划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6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全面复工复产实际情况和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调整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

  根据川人社办发〔2020〕66号)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从2020年7月1日起将我市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由原申请前“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保险费50%”,调整为申请前“2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保险费”。

  二、调整困难企业认定所需材料要求

  根据当前我市全面复工复产实际情况和加强审批审核工作需要,从2020年7月1日起将《关于眉山市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办法及相关社会保险优惠政策办理流程的通知》(眉人社办〔2020〕6号)中规定的困难企业认定所需资料“疫情期间的企业财务报表(盖单位公章) ”,调整为“经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疫情期间的企业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

  三、加强抽查检查和资金使用管理力度

  为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审批的事后抽查检查力度和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指导。

  一是对6月30日以前审批发放的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要按照不低于30%的抽查比例对申报企业填报的相关情况,特别是疫情期间的企业财务情况进行真实性抽查检查。有条件的区县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进行第三方财务审计。

  二是加强对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要监督和指导企业将返还资金切实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岗位相关支出。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要认真履行企业稳定职工队伍的承诺,务必做到不减员或少减员,稳定就业岗位。

  三是对抽查中发现申报不实或未按规定使用稳岗返还资金的,应责令企业如数退还。企业拒不退还的,按规定纳入“失信企业惩戒名单”,取消今后企业申请稳岗返还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区县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财政局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川人社办发〔2020〕66号关于转发《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支持计划的通知》的通知.doc



相关文件:关于眉山市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办法及相关社会保险优惠政策办理流程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0〕66号关于转发《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支持计划的通知》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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