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人社办发〔2020〕6号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眉山市商务局
关于眉山市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办法及相关社会保险优惠政策办理流程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眉府办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和规定,积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维护全市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市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而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和稳岗返还资金的困难企业制定如下认定办法及办理流程。
一、困难企业申请范围
我市因受疫情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困难并符合认定条件的参保企业,在2020年10月31日前可按规定向参保地就业局(中心)提出困难企业认定申请。
为方便企业,缩短办理时限,企业在申报困难企业认定时可根据自身需求一并上报缓缴社会保险费或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请相关材料。国家和省上之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一)申请困难企业认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疫情期内企业累计净利润总额≤0。
3.疫情期间至申请时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即2019年为3.62%);对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即2019年为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4.申请时上一年度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无欠费;若需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有欠费情形的,可按规定补缴后予以认定。
5.制定了在岗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的具体措施。
(二)不纳入困难企业认定范围的情形。
1.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
2.按照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要求,被纳入违法失信企业等失信责任主体的。
3.其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
三、困难企业认定所需资料
(一)符合上述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需向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1.《眉山市困难企业认定审批表》(附件1,一式四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3.疫情期间的企业财务报表(盖单位公章)。
4.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具体措施(盖单位公章)。
5.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拟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需另提供《眉山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附件2,一式三份)。
(三)拟申请稳岗返还资金的,需另提供《眉山市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申报审核表》(附件3,一式三份)和申请时企业及职工前6个月连续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困难企业认定流程
(一)困难企业的审核认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牵头,函请同级财政、生态环境、经信、商务等部门会审认定。
(二)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提供所需申报资料,向统一参保地就业局(中心)提出认定申请;参保地就业局(中心)受理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社保局(中心)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所需资料完成初审工作;初审通过后,就业局(中心)将企业申报资料及初审意见集中提交同级人社局复核;同级人社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函请征求同级财政、生态环境、经信、商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均同意或无意见后,予以审批认定。
(三)审批通过后,将认定结果在同级人社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方可按规定程序缓缴社会保险费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五、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由各区县和市本级社保局(中心)将本级审批认定的《眉山市困难企业认定审批表》(一份)及《眉山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初审后向同级人社局申报;同级人社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复核工作,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市人社局进行审批。市人社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市本级和区县报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审批工作。
(二)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与参保地社保局(中心)签订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附件4)。
(三)经核准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首次不超过6个月,期间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征收滞纳金和利息。缓缴期限到期后,企业按缓缴协议规定方式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足额清偿到位。缓缴期限到期后生产经营仍十分困难的企业,经按上述程序批准后,可再次申请缓缴,缓缴期限累计后不得超过1年(签订缓缴协议时选择一年内分次清偿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除外)。
(四)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企业应对相关人员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单独清偿后再办理退休或转移等相关手续。
六、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的,由各区县和市本级就业局(中心)对本级审批认定的《眉山市困难企业认定审批表》(一份)、《眉山市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申报审核表》(一式三份)和申请时企业及职工前6个月连续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初审后向同级人社局申报;同级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复核和审批工作;各县(区)和市本级复核审批后,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可与困难企业认定一起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各县(区)统一报市就业局汇总;市就业局汇总后,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申报稳岗返还所需资金,并将核准的返还资金拨付到申报企业的银行账户。
(二)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的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三)企业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生态环境、经信、商务等相关部门配合的会审机制,严格按照审核认定流程,切实做好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以及缓缴社会保险费和稳岗返还手续的办理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客户端、宣传册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政策宣传工作。特别是疫情期间应尽量采用微信、QQ等方式将政策文件及宣传资料推送到每户参保企业具体经办人员,使参保企业了解有关政策、申报流程、办理场所和办理时限,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
(三)提升服务质量。各县(区)要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对欠费企业依法补缴后,可按补缴后的数额作为申请稳岗返还基数。适当放宽裁员率标准,在计算企业裁员率时,全市统一根据疫情期间至申领时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企业上年度末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
(四)完善监督机制。各县(区)要建立健全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防廉政风险。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条件,减少自由裁量权,对骗取或套取稳岗返还等资金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附件:1. 眉山市困难企业认定审批表
2. 眉山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
3. 眉山市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申报审核表
4. 眉山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
相关附件下载.docx)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眉山市商务局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