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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须知
2019-08-30 16:21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号: ] 打印

  一、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举报人保密。

  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一)投诉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

  (二)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的,应当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5名,并填写《委托书》。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三、对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及时限:劳动者递交投诉文书,由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或进行调解,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7日内将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眉山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3816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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