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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2025-05-20 09:1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号: ] 打印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5〕2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眉府规〔2025〕1号)规定,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的90%(即:1980元/月)执行。

二、执行时间

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三、工作要求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直接关系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扎实兜牢民生底线。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和杜绝重复领取、冒领、套取、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等问题发生,坚决守牢基金安全底线。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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