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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 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2021-12-14 17:33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号: ] 打印

眉人社发〔2021〕32号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

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规定》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社会事务局、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乡村振兴局,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各支行: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川人社〔2021〕2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工作落实。

  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开工备案)时,应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依照《规定》要求及时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并于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开工备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开工备案)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将项目基本情况书面抄送或通过信息系统推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与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的存储比例,在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也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待条件成熟后,再行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凡需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的,应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六、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分局应采取必要措施支持经办银行为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并实施监督检查。经办银行应于每季度10日前分别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

  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甘眉工业园区参照执行。


  附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docx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      眉山市水利局       

中国银保监会眉山监管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中心支行

2021年11月19日


相关附件: 眉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理指南.doc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docx
眉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理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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