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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 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12-14 16:38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号: ] 打印

眉人社发〔2021〕28号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

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社会事务局、发展改革局、财政金融局、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乡村振兴局,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各支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川人社发〔2021〕20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工程建设项目总包单位依法依规在项目所在地开立做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实施登记管理,并将项目及专户信息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息共享;项目总包单位可授权开户银行将开户信息与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享。

  二、工程建设合同金额600万以下(含600万)或合同工期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项目可以免于开立专户,但项目应依法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市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发布的专业工程人工费用拨付的最低比例指导意见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项目部醒目位置(维权告示牌)公示30日后,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专户撤销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

  五、开户银行依据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专户撤销通知,取消专用账户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

  六、总包单位在眉山市范围内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分别开立专用账户。

  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甘眉工业园区参照执行。


  附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      眉山市水利局      

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眉山监管分局

2021年11月8日



眉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办理指南(2023.7.17).docx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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