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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21-09-29 15:40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号: ] 打印

眉人社办发〔2021〕15号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民生和社会事务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做好我省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工作,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印发《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8号),现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认真执行。

  一、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延期执行至2022年4月30日,即根据《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下调全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眉人社发〔2019〕22号)文件要求,延期期间各行业继续执行如下基准费率:一类0.3%、二类0.35%、三类0.75%、四类0.8%、五类0.9%(0.8%)、六类1.75%(1%)、七类1.8%、八类1.9%,按项目参保的建筑业为工程总造价的1.0‰。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今年暂不上浮;应当下浮的,仍按原规定下浮。

  二、规范政策执行

  各地人社、财政、税务要按照责任分工,进一步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任务和措施执行,确保各项政策准确落实到位。

  三、加强基金监管

  各地要切实加强基金监管,规范业务经办,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严肃查处,对涉嫌违法的,坚决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兑现到账到人。


  附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4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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