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社保中心、城乡居保中心: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群众健康安全,为广大参保企业(单位)、群众提供优质、便民的社会保险服务,现就疫情期间社保经办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做好网上办理渠道宣传,支持邮寄办件,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二、全市社保经办机构要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对已参保并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三、全市社保经办机构要允许企业(单位)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工伤参保登记报销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收集相关办理依据(电话报备、网络途径证明等),解决企业(单位)在疫情期间无法正常及时申报的实际困难。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未及时办理生存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疫情解除后再补办资格认证。因疫情影响,造成未能及时办理到达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的,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手续补办,造成养老金发放滞后的,会据实予以补发。
四、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五、全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宣传引导、加强组织领导,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结合社保经办实际,合理安排工作,主动作为、特事特办,确保提供优质社保服务。
六、咨询方式
1. 企业养老保险:38168785
2. 企业退休待遇:38165013
3. 工伤保险待遇:38165722
眉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