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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民政局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眉山调查队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2019-09-25 16:33  市民政局 [字号: ]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东坡区、彭山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20元/月调整到570元/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885元/月调整到970元/月,其他四县参照此标准调整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380元/月的标准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请各县(区)人民政府据此调整当地2019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眉山市民政局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眉山调查队

2019年8月30日

33号眉山市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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