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3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19-03-18 15:06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通知》(眉府发〔2011〕57号)文件执行以来,有效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提高了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的获得感,使工伤保险的保障功能得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但随着经济社会水平发展,其中部分待遇保障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要求需要调整。同时,2018年10月15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印发了《四川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39号),对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9〕10号)。 一、扩大覆盖范围 1、持续推进建筑行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同舟计划”,确保建筑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新开工项目覆盖率100%。 2、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征缴范围,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务员(参公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调整相关标准 1、调整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标准。市内医院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由15元/日提高至40元/日(含在其他地级市及以下城市),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到成都等省会城市住院治疗的,补助标准由20元/日提高至60元/日。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天数以住院时间为准。 2、调整市外治疗时合理的临时性食宿费用标准。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到市外治疗时合理的临时性食宿费凭原始票据按以下标准报销:工伤人员因病床紧张等待入院等合理原因临时性外宿,住宿费由每天不超过120元实报实销提高为200元,同时给予伙食补助费由50元/日提高为100元/日。一次治疗原则上不超过3天。 3、调整就医交通费用报销标准。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将从眉山到成都就医的交通费用每次往返由80元交通费”调整为凭交通费原始票据报销。火车按硬卧车票、轮船按三等舱船票、动车组按二等坐票、长途汽车按车票据实报销,乘坐飞机的按同区间火车硬卧标准报销。根据伤病情需要,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使用救护车的据实报销。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住院治疗床位费按普通病房标准据实执行。 三、规范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 工伤预防费按照全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提取,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审定工伤预防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方案,每年定期通报工伤认定、职业病报告和安全事故情况等信息。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6日 政府文件: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