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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宣传手册
2019-05-23 18:30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号: ] 打印

  2019年4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川办发〔2019〕2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就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降费政策作出具体规定,并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实施办法》的降费政策措施解读宣传如下:

  一、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完善缴费基数

  (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同时,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核定由原来的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非私省平工资”),改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省平工资”)。

  以2019年最低缴费基数为例,为企业及职工减负258.05元/月,其中企业减负205.56元/月,降幅32.34%;职工个人减负52.49元/月,降幅达19.40%,预计全市2019年为企业及职工减负27500万元。

  (二)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2019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上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0%;缴费上限调整为上年度全口径省平均工资的300%。从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2019年我市具体缴费档次为50%、55%、60%、70%、80%、90%、100%、120%、140%、160%、180%、200%和300%,共13个档次。

  以2019年的60%档次为例,缴费基数由“非私省平工资” 改为“全口径省平工资”后,为个体参保人员减负157.47元/月,降幅为20%,预计全市2019年为个体参保人员减负36200万元。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全市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2020年4月30日,即由2015年3月1日前总费率3%降为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原2%降为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由1%降为0.4%。

  以2019年最低缴费基数为例,为企业及职工减负59.32元/月,降幅为67%,其中企业减负41.53元/月,职工个人减负17.79元/月。2019年预计为全市企业及职工减负8600万元,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以2018年全市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前的实行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全市工伤保险费率平均费率由原来2.1%下调为1.05%。

  以2019年全市平均费率为例,为企业减负51.91元/月,与2018年阶段性降费率前相比降幅为50%;与2018年降费率后相比,为企业减负31.15元/月,降幅37.50%,2019年预计为全市企业减负 6000万元。

  全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后执行对照表

行业类别 原基准费率(%) 调整后基准费率(%)
0.6 0.3
0.7 0.35
1.5 0.75
1.6 0.8
1.8(1.6) 0.9(0.8)
3.5(2.0) 1.75(1.0)
3.6 1.8
3.8 1.9
建筑业按项目参保 工程总造价的2‰ 工程总造价的1.0‰

  四、调整缴费基数的执行时间

  为确保调基数与降低社保费率政策同步执行,我省明确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这就意味着,今年1月1日至4月30日和5月1日至12月31日两个时间段的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不同。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来讲,2019年1至4月分别应以全省2018年度非私省平工资的50%和300%作为缴费基数上下限;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政策,应按全省2018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五、调整缴费政策后养老待遇计发

  《实施办法》规定,我省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过渡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拟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也就是就说,今年计发有关养老保险待遇所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这项参数(包括计算缴费指数所用参数),仍然用上年度全省非私省平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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