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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下调全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 ||||||||||||||||||||||||||||||||||
2019-05-08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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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人社发〔2019〕22号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 山 市 财 政 局 关于阶段性下调全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全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50%,降低基准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下调基准费率期间,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12个月)时,停止下调。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务必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 “四个意识” ,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执行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在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全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后执行对照表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财政局 2019年4月30日 附件: 全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后执行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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