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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下调全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2019-05-08 18:49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号: ] 打印

眉人社发〔2019〕22号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  山  市  财  政 局

关于阶段性下调全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全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50%,降低基准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下调基准费率期间,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12个月)时,停止下调。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务必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 “四个意识” ,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执行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在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全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后执行对照表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财政局


2019年4月30日




  附件:

全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后执行对照表

行业类别 原基准费率(%) 调整后基准费率(%)
0.6 0.3
0.7 0.35
1.5 0.75
1.6 0.8
1.8 0.9
-1.6 -0.8
3.5 1.75
-2 -1
3.6 1.8
3.8 1.9
建筑业按项目参保 工程总造价的2‰ 工程总造价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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