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民生信息 >> 社会保障 >> 正文

眉山市彭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度社会保险基金信息披露
2018-12-19 09:20  彭山区人民政府 [字号: ] 打印

一、各项基金收支及参保情况

(一)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1、收入:截止2017年12月底共征收养老保险费374055.43万元(含上级补助收入),其中:征收企业养老保险费341734.27万元,征收机关养老保险费32321.16万元。

2、支出:截止2017年12月底为每月为全区44494名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了养老金,共发放养老金91255.38万元,其中:企业职工发放养老金74169.89万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养老金17085.49万元。

3、参保情况:2017年底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11328人(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101845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9483人)。

(二)工伤保险基金

1、收入:截止2017年12月底收入共2085.9万元(其中工伤保险费收入1654.5万元,上级补助收入431万元。利息收入0.4万元)。

2、支出:截止2017年12月底共支出2047.7万元,(其中工伤保险待遇支出393.1万元,上解上级支出1654.6万元。)

3、参保情况:2017年底工伤保险实际参保人数23817 人

(三)、生育保险基金

1、收入:截止2017年12月底收入1114.2万元,(其中生育保险费451.1万元,利息收入0.3万元,上级补助收入662.8万元)。

2、支出:截止2017年12月底共计支出1150.4万元,(其中生育保险费699.2万元,上解上级支出451.2万元。)

3、参保情况:2017年底生育保险实际参保人数22962人。

(四)、失业保险基金

1、收入:截止2017年12月底征收失业保险金1908.81万元,其中失业保险费收入1134.48万元,利息收入0.34万元,转移收入137.62万元,上级补助收入636.37万元。

2、支出:截止2017年12月底支付失业保险费1901.32万元,其中失业保险金支出435.83万元,基本医疗补助金支出147.06万元,转移支出18.82万元,上解上级支出1272.75万元,稳岗补贴26.06万元,职业技能提升补贴0.8万元,以上支出严格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发放失业保险金。

3、参保情况: 2017年底参保人数18958人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1、收入:从2016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全面实行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模式。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纳入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市级统筹、分类分账管理”的原则,采取按险种、区县分账核算的方式,实行统一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截止2017年12月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10998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收入10862万元,利息收入136万元。

2、支出:截止2017年12月底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支出为5948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支付2484万元;个人账户基金支付3464万元。

3、参保情况:2017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参保24800人。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收入:从2016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全面实行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模式。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纳入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市级统筹、分类分账管理”的原则,采取按险种、区县分账核算的方式,实行统一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截止2017年12月底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收入19216万元,其中:参保个人缴费收入4707万元、各级财政补助收入14251万元、利息收入103万元。

2、支出:截止2017年12月底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区内支出11461万元,其中:住院报销59950人次,基金支付9629万元;门诊报销1296351人次,基金支付1832万元。

3、参保情况:2017年底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266186人。

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脱贫基金待遇情况

2017年,享受脱贫基金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9488人次,脱贫基金支出582万元,其中:脱贫医保专项基金支出345万元,区级财政兜底资金237万元

(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1、收入:截止2017年12月底收入合计6525.65万元,其中:个人缴费收入1888.27万元,财政补助收入 4265.01万元(其中:对基础养老金补助中央财政3484.05万元;省级财政补助173.60万元;市级财政补助47.21万元;县级财政补助47.21万元;对个人缴费补助512.94万元[省级财政补助188.79万元、市级财政补助44.18万元、县级财政补助279.97元])。利息收入240.18万元,其它收入(追回死亡人员领取养老金)117.31万元、转移收入14.88万元。

2、支出: 截止2017年12月底支出为4420.40万元,其中:基础养老金支出3577.70万元,个人帐户养老金支出617.55万元,转移支出225.15万元。当年收支结余2105.25万元,基金年末滚存结余14479.16万元,其中:个人帐户基金结余13022.47万元,基础养老基金结余1456.69万元。

3、参保情况:截止2017年12月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累计正常参保人数12.81万人。其中:参保缴费人数7.93万人、60周岁以上参保人数3.93万人,政府代缴0.53万人,城乡重度残疾人(以第二代残疾证为准,精神、智障类残疾等级为1-4级,其他残疾等级1-2级),独生子伤残家庭(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家庭)的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年.人全额代缴。

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7元,由中央财政补贴70元、省级财政补贴5元,市财政补助1元、区财政补贴1元。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139。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结息一次,计息利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参考每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且转入地已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重大政策

(一)2017年关于调资的政策

1、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完退休(退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但2016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休(退职)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对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2、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1)、定额调整办法,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挂钩调整办法:企业退休人员,一是以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8%;二是15年及以下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对超过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2.5元;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办法调整,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以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3%。

(3)、适度倾斜办法: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高龄退休人员

一是年满70周岁且不满80岁,增加30元。

二是年满80周岁且不满90岁,增加60元。

三是年满90岁及以上,增加100元。

【2】2016年年度内艰苦边远地区新增企业退休人员

一、二类的增加40元;三、四类的增加50元;五、六类的增加60元。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此项倾斜政策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3、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1)、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7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我局按照省级统筹要求,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等措施,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

(2)、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3)、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4、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1)、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如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的,统一由社会统筹基金列支。

(2)、退休人员截至2017年1月1日仍在服刑、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3)、有关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4)、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核定确认数据为准。退休人员的年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已确认记载的为准,并按实际周岁确定。

(5)、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待遇调整由社保机构负责落实并由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可先组织原单位代调,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参保登记后再进行结算。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有关政策。

(1)、从2017年起,由各区县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100元/年/人)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现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率达到100%。

(2)、由各区县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100元/年.人)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对该代缴政策实施前已缴纳了当年养老保险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缴纳了当年养老保险费后又被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参保人员,应享受当年政府代缴政策,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采取叠加方式处理,但缴费总额不得超过我市最高档次标准。

(三)、根据眉人社发〔2017〕65号文件要求,保险征收费率及有关支付标准调整如下,从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全市生育保险征收费率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8%。生育津贴以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 12 个月再除以 365 天为基数,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1.女职工生育的乘以 98 天,怀孕满 7 个月以上流产的乘以98 天;2.剖宫产(具备临床手术特征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15 天;3.怀孕满 4 个月不满 7 个月流产的乘以 42 天;4.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乘以 15 天。

(四)根据眉人社发〔2017〕96 号、眉人社发〔2017〕41号文件要求,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职工医疗保险:

(1)最低缴费基数

2018 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4024 元/月。

(2)个人账户周岁增资额

2018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周岁增资额为10.5元/周岁。

(3)补充医疗保险费

2018 年度我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为320 元/人。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第一档:个人缴费180元;第二档:个人缴费260元。

眉山市彭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30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