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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2017-06-08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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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民政局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眉山调查队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东坡区、彭山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20元/月调整到480元/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720元/月调整到780元/月,其他四县按照不低于此标准调整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285元/月的标准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并以户为单位计算家庭收入,按户施保、按标补差、应补尽补、应保尽保。 请各县(区)人民政府据此调整当地2017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眉山市民政局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眉山调查队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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