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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眉山市2018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
2018-07-31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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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区科技局、彭山区科技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金象园区管委会、甘眉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现发布《2018年度眉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开展2018年度眉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征集工作,并将相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凡在东坡区、彭山区、天府新区眉山区域区划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并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 (二)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产学研联合申报的,所有合作单位均须在申报书中加盖公章,并附产学研合作协议。 (三)企业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的,均需匹配配套资金(后补助项目除外,各类项目配套比例按《指南》要求)。 (四)涉及新材料领域的项目,需提供环保验收文件。 (五)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见《指南》。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即贯标)企业 。 (六)同一家单位申报同一类别项目不超过两项。 (七)同一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多渠道、跨类别重复申报。 (八)申报单位有不良社会信用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九)所有申报项目均需符合以上申报要求,提供满足指南相关限制条件的附件材料和项目前期研究基础的附件材料。 二、申报及审核 (一)项目填写。 申报单位登录眉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在首页下方的“市政府部门网站”中点击“科技局”,浏览“关于发布眉山市2018年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下载申报指南和项目申报书,按申报指南要求填写并报送相关材料。 眉山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ms.gov.cn (二)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将项目申报书和相关附件合并装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如联合申报必须加盖合作单位公章),确认单位名称与公章一致,申报材料一式6份报送至项目归口部门。 (三)归口审核、汇总推荐。 项目归口部门(东坡区科技局、彭山区科技局、市级部门、相关园区管委会)进行申报项目的审核、汇总,签署审核意见后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5份和推荐项目汇总表1份报送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 三、项目受理时间 市科技局受理项目截止时间: 2018年9月18日下午5时。 四、项目咨询及联系电话: (一)重点研发项目 高新领域:高新科 杨辉 38168883 农村领域:农村科 王荣 38168882 社发卫生领域:计划科 张珂瑜 38168880 (二)新产品培育项目 计划科 许晓梅 38168880 (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高新科 杨辉 38168883 (四)创新平台(载体)补助项目 高新科 杨辉 38168883 计划科 许晓梅 38168880 附件:1. 2018年眉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2. 其它附件 眉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7月 31日 附件1 2018年眉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一、重点研发项目(重点研发计划) 以提升我市重点产业竞争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解决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核心问题。重点支持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创新产品研发、公益民生研发、产业发展研发、重大科技示范应用等。 (一)资金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支持方式。 (二)支持额度:重大项目不超过80万元;一般项目不超过30万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独立申报的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20万元。 (三)项目申报要求 重大项目:要求企业牵头,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牵头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或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自筹与申请经费比例不低于2:1。 一般项目:企业独立或牵头申报的项目,自筹经费与申请经费比例不低于1:1。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可不要求自筹经费。 (四)项目申报材料 1. 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眉山市重点研发项目申报书”。 2. 附件材料: (1)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号等); (2)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项目配套资金承诺书及配套资金自筹能力证明材料。 (4)纳入统计部门调查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须提供已报送的上年度《规模以上企业R&D经费支出统计调查表》(企业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五)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我市产业发展具有支撑作用的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攻关、重大装备及战略新产品的研制。 1. 高新技术领域。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智能制造装备、轨道交通、节能环保技术及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 2. 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面向化工、机械、食品加工、建材等优势传统产业装备技术提升及产品升级。采用信息化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优势传统产业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3. 现代农业领域。围绕粮油、畜禽、水果、泡菜、竹产业、茶叶等农业产业领域开展技术创新和集成示范。开展农产品原料采集、加工、流通等环节的绿色加工、安全质量标准、有害物质快速检测与控制技术研究。开展农业水资源高效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技术研究与示范。 4. 社会发展科技领域。重大疾病临床技术应用研究。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疾病、血吸虫病等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研究。“互联网+”智慧医疗服务模式研究。废弃物资源再利用、行业污水深度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研究。开展食品安全、社会安全等相关应用技术研究与示范推广。 二、创新产品培育项目(重点研发计划)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近三年在我市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并开始形成市场销售或提供市场服务的技术创新产品或商业模式创新产品。 (一)资金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 (二)支持额度:每项产品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 (三)重点领域 重点支持高端装备、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先进轨道交通、农林畜新产品、科技服务业等领域。 (四)项目申报要求 1.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技术含量较高或商业模式具有创新性。 2.产品盈利模式清晰,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潜力大。 3. 项目名称应为规范的产品名称。应采用“型号+产品名称”或“产品名称+型号”(特殊行业除外)的填写格式。产品名称应避免过于宽泛,尽量不出现英文词组或缩写,并不得使用系列产品、研究开发、产业化等词语。 (五)申报材料 1.创新产品培育项目申报书; 2.证明材料(据实提供): (1)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号;涉及国家限制或特殊行业和领域的许可资质;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2)主要技术或成果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查新报告、专业机构检测报告、成果鉴定或成果评价报告、技术标准、科技奖励证书、获得创投机构投资证明等); (3)近三年销售证明(如销售清单、销售合同等)或市场运营情况证明(如服务用户数量、服务收益等),用户意见报告(不少于两份)和产品照片等。 (4)纳入统计部门调查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须提供已报送的上年度《规模以上企业R&D经费支出统计调查表》(企业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3.其他相关材料。 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计划) 围绕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自主研发及科技成果引进,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 (一)资金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支持方式。 (二)支持额度 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申报单位上年度销售收入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期累计实现产值5000万元以上,自筹经费与支持经费比例不低于3:1。 (三)项目申报条件 1. 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工业化成熟度高、处于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 2.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3.申报项目必须完成研发,已经是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4.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 5.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项目申报材料 成果转化专项项目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必备材料 (1)眉山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申报书; (2)眉山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企业财务报表(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企业财务报表); (5)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成果登记证书和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6)产品(样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检测报告; (7)项目配套资金承诺书及配套资金自筹能力证明材料。 (8)纳入统计部门调查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须提供已报送的上年度《规模以上企业R&D经费支出统计调查表》(企业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2.辅助的附件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号; (2)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3)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 (4)与项目和申报单位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列入国、省、市科技计划等的有关文件、产品(技术)获奖证书、企业获奖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医药GMP证书、银行信用等级评估证明、订货合同或销售意向协议、资金落实合同等); (5)用户使用意见等相关材料。 (6)申报材料中科研报告的电子版。 平台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眉山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平台)申报书; 2.眉山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3.能说明申报单位性质、经营(服务)状况和项目情况的其它相关材料。 4.项目配套资金承诺书及配套资金自筹能力证明材料。 5.纳入统计部门调查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须提供已报送的上年度《规模以上企业R&D经费支出统计调查表》(企业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五)支持范围 成果转化项目主要支持: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主要农畜品优质高效安全生产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综合利用、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国际科技合作等八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 成果转化平台项目主要支持: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打造一批能有效聚集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发展,培育创新服务团队的重要载体。重点支持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技术服务、创新孵化等平台建设。 1.国、省、市科技计划资助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项目; 2.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通过技术转移落户在眉山境内实施转化的产业化项目; 3.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取得新药和新品种证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关系明晰的成果产业化开发和示范推广项目; 4.经过市级以上认定的成果转化平台机构的能力建设项目。 四、创新平台(载体)补助项目(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创新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大需求,构建创新平台和载体,促进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保障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不断提高。重点支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孵化器(园)、科技服务机构、备案的产学研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平台(载体)的建设和运行。 (一)资金支持方式:对运行类项目,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对搭建类(新建)项目,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支持方式。 (二)支持额度:对运行类,省级以上备案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市级备案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对搭建类,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 (三)申报条件 1. 运行类项目,限已获得市级以上备案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孵化器、产学研联盟申报。 2. 搭建类项目,企业牵头或参与实施的,按不低于1:1匹配配套资金。 3. 申报单位为各类创新平台的运营(依托)单位。 4. 申报单位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产品质量事故。 5. 申报单位具有资源数量、质量、或区域特色、或行业特色优势,具有承担项目的人才队伍、技术和所需的仪器设备、基础设施等条件。 (四)申报材料 1. 申报单位填报“眉山市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申报书”。 2. 相关附件 (1)运营(依托)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运营(依托)单位是企业的,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资产负载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加盖企业公章)。 (3)纳入统计部门调查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须提供已报送的上年度《规模以上企业R&D经费支出统计调查表》(企业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4)企业牵头或参与实施的搭建类项目,需提供配套资金承诺书及配套资金自筹能力证明材料。 (5)运行类项目需提供上一年度开展研发和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研发活动投入证明;服务、成果推广、交流培训合同及协议;提供服务的发票、服务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相应的收入、支出明细账、会计凭证复印件;创新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评价或登记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新药证书等)。
2018年7月3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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