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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关于2021年5月14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1-05-14 13:47  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打印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

关于2021514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514日-2021520日(5个工作日)。

电话:028-36061251

地址: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中建大道二段8号)

听证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

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措施

1

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环保水性涂料、水性树脂及系列产品项目

眉山天府新区视高片区

四川齐汇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

另起行

另起行

项目概况

项目占地约61.25亩,总投资78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新建厂房7栋,分别布置聚羧酸减水剂、水性苯树脂乳液、水性工业漆和水性皮革涂饰剂生产线,本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聚羧酸减水剂2000吨、水性苯丙树脂乳液5000吨、水性工业漆4000吨和水性聚氨酯皮革涂饰剂1000吨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措施

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一、废气:聚羧酸减水剂生产线废气经配套的“碱洗塔+干式过滤器除水除雾+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排气筒达标排放;水性苯丙树脂乳液生产线废气经 “酸洗塔+干式过滤器除水除雾+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达标排放;水性工业漆和水性皮革涂饰剂各生产线投料口粉尘废气经各自生产线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风管送至“水洗塔+干式过滤器除水除雾+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排气筒达标排放;燃气锅炉废气经15m排气筒直接达标外排。

二、噪声:采用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项目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三、固体废物:废活性炭、水性苯丙树脂装置过滤废渣、生产区袋式过滤器废过滤袋、化验室废液废试剂、厂区废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外委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废包装桶、废包装材料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收集。

四、废水:工艺废水、地坪冲洗水、脱盐水站排污水、质检中心化验室分析废水、初期雨水、循环排污水、锅炉排水、生活污水等,经厂区废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1直接排放标准及视高第二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排入视高第二污水处理厂,进入视高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表1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标准后排放至柴桑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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