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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国为制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基地二期第Ⅰ阶段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20-08-28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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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市环建函〔2020〕53号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四川国为制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基地二期第Ⅰ阶段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国为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四川国为药品生产基地二期第Ⅰ阶段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总体要求 项目选址于四川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生物医药产业园),在四川国为药品基地现有厂区旁新增用地约111.22亩,建设生产车间(含1条化学合成原药生产线、1条多肽类原药生产线)、甲类库房、公用设施楼、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等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同时在现有厂区用地内新建1栋综合楼、新增1个50m3乙醇储罐,扩建危废暂存间。项目建成后新增盐酸莫西沙星等化学原药生产规模100t/a,多肽类原药生产规模30Kg/a。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项目在东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了备案(川投资备〔2019-511402-27-03-365364〕JXQB-0142号)。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施工期现场管理,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施工扬尘、噪声的影响,落实施工期生产、生活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二)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废水处理措施。项目车间工艺废水经“气浮+芬顿氧化”处理后,会同设备清洗废水、车间地坪清洗废水、喷淋吸收废水、循环冷却排污水、树脂再生废水、实验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一并经“水解酸化+UASB+A2/O+深度絮凝沉淀”工艺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由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入醴泉河。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设施。对原辅料库房、产品库房、储罐区、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等重点防渗区域进行硬化、防渗、防腐等处理,确保项目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 (三)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废气治理措施。项目生产车间有机废气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吸收+活性炭纤维吸附+蒸汽脱附+冷凝”装置处理,由20米排气筒达标排放;生产车间含尘废气收集后经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由1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收集后采用“喷淋吸收+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 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减少生产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项目以生产车间、储罐区、污水处理站边界外100米划定卫生防护距离,今后在此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房、学校等环境敏感设施,不得引入环境不相容项目。 (四)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对各类水泵、风机、空压机等主要产噪设备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基座减振、优化布局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五)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营运期各类固体废物做到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废母液、反应废液、洗涤废液、冻干废液、废盐渣、废滤渣、蒸馏残液、废树脂、废离子交换树脂、实验废物、废包装桶、废机油、废活性炭、废反渗透膜、污水处理污泥、脱附废液、废活性炭纤维、废催化剂等属于危险废物的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定送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按照报告书要求,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设施(措施),加强项目涉及的各类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管理,做好日常环境应急演练和培训。开展环境监测,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公众监督、保障环境安全。 (七)成立环保管理工作机构,落实专职(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做好对废气、废水、固废处理环保设施(措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更换,建立废气、废水及固废等环保设施(措施)环保管理全过程运行记录和台账,保证足额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到位,确保达到环评要求的治理效率、能力及管理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八)报告书预测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212吨/年、氨氮0.0106吨/年、二氧化硫0.8856吨/年、氮氧化物2.6568吨/年、VOCS6.48吨/年,已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算及管理暂行办法》核算并经核定。项目在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实施而下降。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 四、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眉山市东坡生态环境局负责抓好该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8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眉山市东坡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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