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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眉山市奥创新材料有限公司眉山市年产9000吨塑料消泡剂、塑料填充母料及5000吨再生塑料颗粒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20-08-28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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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市环建函〔2020〕47号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眉山市奥创新材料有限公司眉山市年产9000吨塑料消泡剂、塑料填充母料及5000吨再生塑料颗粒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眉山市奥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眉山市年产9000吨塑料消泡剂、塑料填充母料及5000吨塑料再生颗粒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总体要求 项目选址于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占地约25亩,新建厂房6000平方米、库房3000平方米、研发及办公综合楼1000平方米,购置并安装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和公用辅助工程,建设年产9000吨塑料消泡剂、塑料填充母料及5000吨再生塑料颗粒生产线。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项目在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了备案(川投资备〔2019-511400-29-03-350278〕FGQB-0086号),项目用地取得眉山市自然资源局用地预审意见(眉市自然资预审〔2019〕5号)及预选址意见函(眉市自然资函〔2019〕165号)。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施工期现场管理,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施工扬尘、噪声的影响,落实施工期生产、生活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二)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废水处理措施。项目废塑料清洗废水等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循环使用不外排;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由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入醴泉河。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设施。对原辅料、产品储存区、生产车间地面、污水处理站等重点防渗区域进行硬化、防渗、防腐等处理,确保项目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 (三)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废气治理措施。再生塑料颗粒生产线熔融有机废气及废网片烧网废气采用“过滤棉+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塑料填充母料和塑料消泡剂生产线投料粉尘、磨粉粉尘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塑料填充母料和塑料消泡剂生产线熔融挤出废气采用“集气罩+过滤棉+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 同时,项目以生产车间外100米划定卫生防护距离,今后在此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房、学校等环境敏感设施,不得引入环境不相容项目。 (四)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对破碎机、造粒机、振动筛、风机、水泵等主要产噪设备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基座减振、优化车间平面布局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五)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营运期各类固体废物做到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布袋除尘器收尘灰、挤出机残留塑料回用于生产,废滤网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置,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灯管、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规定送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按照报告书要求,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设施(措施),做好日常环境应急演练和培训。开展环境监测,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公众监督、保障环境安全。 (七)成立环保管理工作机构,落实专职(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做好对废气、废水、固废处理环保设施(措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更换,建立废气、废水及固废等环保设施(措施)环保管理全过程运行记录和台账,保证足额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到位,确保达到环评要求的治理效率、能力及管理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八)报告书预测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41吨/年、氨氮0.0021吨/年、VOCS0.316吨/年,已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算及管理暂行办法》核算并经核定。项目在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实施而下降。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 四、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抓好该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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