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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江化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超高纯湿电子化学品、副产0.2万吨工业级化学品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20-04-29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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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市环建函〔2020〕27号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四川江化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超高纯湿电子化学品、副产0.2万吨工业级化学品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江化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年产3万吨超高纯湿电子化学品、副产0.2万吨工业级化学品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总体要求 项目选址于彭山区成眉石化园区,在四川江化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新建废铝蚀刻液、废异丙醇、废剥离液、废稀释剂、废N-甲基吡咯烷酮再生利用生产线,年再生超高纯湿电子化学品3万吨(异丙醇0.5万吨、铝蚀刻液0.5万吨、剥离液1.5万吨、稀释剂0.2万吨、N-甲基吡咯烷酮0.3万吨),副产0.2万吨工业级化学品(丙二醇甲醚PGME0.035万吨、丙二醇甲醚醋酸酯PGMEA0.035万吨、异丙醇IPA0.08万吨、N-甲基吡咯烷酮0.05万吨)。项目总投资9503万元。项目经眉山市彭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眉彭发改核〔2018〕04号),项目用地取得眉山市城乡规划局彭山分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彭地字第〔2018〕026号)。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施工期现场管理,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施工扬尘、噪声的影响,落实施工期生产、生活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二)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废水处理措施。项目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酸性废气喷淋废水、化验室废水等无机废水收集后进入厂区无机废水处理装置,采用“除氟+絮凝+沉淀”工艺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及成眉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成眉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及人工湿地处理,达标排入毛河。项目蒸馏冷凝水、设备清洗废水、有机废气喷淋废水等有机废水收集后进入厂区有机废水处理装置,采用“厌氧、好氧生物处理+沉淀”工艺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及成眉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成眉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及人工湿地处理,达标排入毛河。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设施。对原辅料、产品储存区、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站等重点防渗区域进行硬化、防渗、防腐等处理,确保项目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 (三)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废气治理措施。项目再生装置及储罐区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采用 “二级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2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酸性废气气经收集后采用“二级碱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2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采取“密闭+引风机+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 同时,项目建成后全厂以1#混配车间、总控室、装卸区、废水处理区、有机纯化车间为中心,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另以2#混配车间为中心,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今后在设置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房、学校等环境敏感设施,不得引入环境不相容项目。 (四)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噪声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对蒸馏设备、水泵、风机等主要产噪设备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基座减振、优化布局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五)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营运期各类固体废物做到分类收集,规范处置。蒸发残液、实验室废液、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滤芯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定送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消防水池、事故应急池等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设施(措施),做好涉及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储存管理,做好日常环境应急演练和培训。开展环境监测,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公众监督、保障环境安全。 (七)成立环保管理工作机构,落实专职(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做好对废气、废水、固废处理环保设施(措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更换,建立废气、废水及固废等环保设施(措施)环保管理全过程运行记录和台账,保证足额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到位,确保达到环评要求的治理效率、能力及管理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八)报告书预测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153吨/年、氨氮0.008吨/年、氮氧化物0.023吨/年、VOCS3.937吨/年,已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算及管理暂行办法》核算并经核定。项目在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实施而下降。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 四、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负责抓好该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1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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