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4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关于眉山市供排水总公司眉山城市第三水厂二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0-04-29 09:41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
眉市环建函〔2020〕25号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眉山市供排水总公司眉山城市第三水厂 二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眉山市供排水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眉山城市第三水厂二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总体要求 项目位于眉山市东坡区、仁寿县、岷东新区,总投资33623.75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新建净水厂一座,设计规模为供水10万m3/d;原水输水管线工程,起点为“龙水引眉”DN1400原水输水管道终点东阁村杨家坝预留DN1400接口处,至本项目净水厂配水井(管径DN1400),全长约9.3km;清水输水管线工程,起点为本项目净水厂送水泵房出水总管,终点为岷江东岸过江管道预留接口处,全长约3.7km。项目取得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研(代立项)批复(眉市发改审批〔2019〕47号)和原眉山市城乡规划局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18-37号)。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废水处理措施。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施工人员生活废水依托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及周边农户现有预处理设施处理,确保施工废水不排入周边地表水体。净水厂生产废水通过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生活污水依托一期工程处理后用于农田施肥,不外排。 (二)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项目废气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管理,落实施工围挡、洒水降尘等措施,控制和减少施工扬尘影响,确保施工区域大气环境安全。 (三)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项目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优化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布局,加强施工噪声管理,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四)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项目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弃土回填,建筑垃圾送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按要求送资质单位处理。 (五)成立环保管理工作机构,落实专职(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做好对废气、废水、固废处理环保设施(措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更换,建立废气、废水及固废等环保设施(措施)环保管理全过程运行记录和台账,实现妥善处理,稳定达标。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 四、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抓好该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6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