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4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眉山市恒信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天府大道眉山段道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0-03-27 14:13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
眉市环建函〔2020〕16号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天府大道眉山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眉山市恒信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天府大道眉山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总体要求 项目路线位于东坡区、仁寿县境内,起于天府大道TFK7+520(天府大道与成黑旅游通道交叉口),止于岷东大道,全长17.714公里,路基宽80米,按一级公路标准(兼顾城市道路功能)建设,双向12车道,设计时速80公里/小时,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全线设大中桥17座2510米,涵洞(通道)71道6035.5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涵工程、排水工程、综合管线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及绿化工程等,项目总投资413293万元。项目取得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研报告批复(眉市发改工〔2017〕40号),原眉山市国土资源局用地预审意见(眉市国土资预审〔2018〕13号),原眉山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涉及东风渠改线工程取得四川省水利厅批复(川水函〔2018〕344号)、四川省都江堰东风渠管理处复函(东处函〔2018〕48号)同意。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废水处理措施。项目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设置预处理设施处理后由专用车辆运输至邻近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涉水作业路段,特别是穿越黑龙滩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路段,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水环境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及施工方案,控制和减缓工程建设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地表水体的不利影响。项目营运期应重点加强项目涉水桥梁排水管理,设置应急调节池和隔油沉淀池等,杜绝事故废水等排入地表水体。 (二)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废气治理措施。项目施工期扬尘采取设置喷淋系统洒水降尘、湿法作业、硬化道路,密闭运输、覆盖堆场、设置围挡等措施,控制和减少施工扬尘产生,实现达标排放。营运期重点加强交通车辆尾气排放的控制管理,确保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不受影响。 (三)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优先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期噪声达标排放。营运期重点加强项目交通噪声的管理,并预留噪声跟踪监测及治理费用,根据道路车辆通行实际情况和噪声跟踪监测情况,及时增补和完善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防止噪声扰民。加强与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合理规划沿线土地使用,道路两侧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宜新建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 (四)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并优化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弃土、废渣等规范收集暂存,回填或者送建筑垃圾处理场规范处置。营运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五)按照报告表要求,项目穿越东坡区黄家林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路段应在该保护区依法撤销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按照报告表的要求,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等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设施(措施),做好日常环境应急演练和培训。开展环境监测,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公众监督、保障环境安全。 (七)成立环保管理工作机构,落实专职(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做好对废气、废水、固废处理环保设施(措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更换,建立废气、废水及固废等环保设施(措施)环保管理全过程运行记录和台账,保证足额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到位,确保达到环评要求的治理效率、能力及管理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 四、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眉山市东坡生态环境局、眉山市仁寿生态环境局负责抓好该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7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眉山市东坡生态环境局、眉山市仁寿生态环境局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