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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
2020-03-12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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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试行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市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工作部署,保障民生项目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试行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力助推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针对当前生猪生产形势,高度重视当前摆在首位的民生工作、经济工作,加大改革力度,创新工作思路,落实“放管服”,精准施力施策,助推生猪养殖项目尽快落地,推动生猪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高效发展。 二、明确要求,全面推进告知承诺制顺利试行 (一)实施范围。市域内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的,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生猪规模养殖项目。 (二)实施条件。 1、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项目选址不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开发的区域,不在各县(区)公布的禁养区范围内。 3、项目已编制完成报告书,且报告书符合相关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可行,环评结论可行。 4、项目业主主动申请开展告知承诺制审批,并填报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模版附后)。 (三)试行实施时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办理程序。 1、生猪规模养殖场项目业主在项目开工前将编制的报告书、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公众参与调查情况说明报市生态环境局(一式四份)。 2、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告知承诺书、报告书、公众参与调查情况说明等要件后,不组织专家评估、审查,只核实要件是否齐备,对要件符合要求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并按“最多跑一次”的规定将批复送达业主单位。 三、落实措施,保障环评创新改革取得实效 (一)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各县(区)生态环境局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提前介入,为生猪规模养殖场项目业主做好项目选址、布局、环境影响评价等指导服务工作。加强与农业农村局的沟通协调,做到信息共享、协同推进。及时将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情况通报农业农村局,以便农业农村局督促生猪规模养殖单位落实粪污资源化利用措施,对粪肥还田进行技术指导。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服务,提高知晓率,提升养殖业主守法意识、环境保护意识。 (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养殖业主应严格按照告知承诺书和报告书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要求;养殖业主在项目建设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变更的,应当重新报批;对设置污水排放口的项目应按要求在排污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和总量指标。 (三)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管理。生猪规模养殖项目业主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项目报告书编制机构及主要编制人员,对其编制的报告书承担相应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将定期随机抽查方式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文件开展技术复核,发现报告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编制单位及其相关编制人员予以通报、处罚。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应将生猪养殖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监督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承诺事项。对在告知承诺书中弄虚作假或不落实承诺内容的,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将失信企业纳入相关诚信体系。对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守法记录良好的,减少现场执法监管频次。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违法情节轻微并主动纠正、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法依规做好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接收公众监督,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生猪规模养殖项目告知承诺书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7日 |
【眉市环2020++24号关于开展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制审批(试行)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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