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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聚氰胺增产节能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9-11-05 16:50  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打印

 

 

眉市环建函〔2019127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聚氰胺增产节能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 

 

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三聚氰胺增产节能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总体要求

项目选址于眉山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淘汰公司现有50/天(1.5万吨/年)三聚氰胺装置,采用第四代节能节资气相萃冷法技术建设单条240/天(7.2万吨/年)三聚氰胺装置,配套建设5万吨/年尾气氨碳分离装置,同时新建2400m3/d的公司综合废水污水处理站,以及公用辅助工程和办公生活设施。建成后公司新增三聚氰胺产能5.7万吨/年,总产能达到17.2万吨/年。项目总投资1.9118亿元。项目在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了备案(川投资备〔2018-511400-26-03-284219JXQB-0094号)。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施工期现场管理,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施工扬尘、噪声的影响,落实施工期生产、生活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二)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水处理措施。项目尿素熔融废气洗气废水收集后送氨碳分离装置解析塔回收氨,不外排;三聚氰胺输送废气洗气废水收集后送公司硝铵装置回收利用,不外排;氨碳分离装置解析废水、机泵密封水和循环水系统排水、初期雨水经收集后进入本次新建污水处理站,采用短程硝化A/SBR”工艺处理达标,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入醴泉河。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设施。对生产车间及装置区、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重点防渗区域进行硬化、防渗、防腐等处理,确保项目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

(三)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项目废气治理措施。项目尿素熔融废气采用脱盐水洗气塔吸收处理后由30米排气筒达标排放;三聚氰胺输送废气采用脉冲袋滤除尘+稀硝酸洗气塔洗气处理后由3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三聚氰胺包装废气采用脉冲袋滤除尘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热气过滤器反吹废气采用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三聚氰胺装置尾气小部分(约21%)送公司硝铵装置利用,大部分(约79%)送配套建设的氨碳分离装置分离氨和二氧化碳;氨碳分离装置含氨废气经洗气塔采用脱盐水、稀氨水洗气处理后由30米排气筒达标排放。加强生产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控制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量。

同时,项目以生产装置区边界外100米划定卫生防护距离。今后在此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房、学校等环境敏感设施,不得引入环境不相容项目。

(四)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项目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对风机、水泵、空压机等主要产噪设备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基座减振、优化布局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五)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项目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营运期废催化剂、废滤布由生产厂家回收综合利用,废道生液、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严格按规定交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项目涉及等危险物料管理,落实有毒有害物质泄露、火灾、爆炸等监控报警装置,落实事故废水应急池等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设施(措施),做好日常环境应急演练和培训。开展环境监测,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公众监督、保障环境安全。

(七)成立专门的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做好对废气、废水、固废处理环保设施(措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更换,建立废气、废水及固废等环保设施(措施)环保管理全过程运行记录和台账,保证足额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到位,确保达到环评要求的治理效率、能力及管理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八)报告书预测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735/年、氨氮0.037/年、二氧化硫17.12/年、氮氧化物51.35/年,已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算及管理暂行办法》核算并经核定。项目在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实施而下降。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请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抓好该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1025

 

抄送:眉山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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