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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森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5万吨/年废油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19-10-28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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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市环建函〔2019〕126号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四川森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5万吨/年废油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森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15万吨/年废油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总体要求 项目选址于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成眉石化园区内,建设15万吨/年废矿物油回收综合利用装置,15万吨/年汽柴油加氢装置(含酸性汽提、酸性气处理和溶剂再生),3500m3/h天然气制氢装置,配套建设储罐区、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油气回收装置、污水处理站等环保设施。项目占地150亩,总投资3亿元。项目是在原有拟建的5万吨/年废油回收综合处理项目基础上变更建设,原有项目于2015年取得原省环保厅环评报告书批复(川环审批〔2015〕496号)。本次将规模调整扩大为15万吨/年,相应将汽柴油加氢装置调整扩大为15万吨/年,原拟建甲醇制氢装置调整为天然气制氢。项目取得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眉市发改综〔2019〕26号),项目在原拟建5万吨/年装置现有厂区内建设,不新增用地。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施工期现场管理,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施工扬尘、噪声的影响,落实施工期生产、生活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二)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等相关标准、政策及规范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 (三)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废水处理措施。项目生产废水主要包括含硫废水、含油废水、除焦(冷焦)废水、化学水站废水。含硫废水进入酸性水汽提装置处理后,净化水返回脱盐水站脱盐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除焦(冷焦)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其余含油废水、化学站废水、初期雨水等生产废水收集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隔油+混凝反应+气浮+水解酸化+A/O+BAF”工艺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及成眉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进入成眉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及人工湿地处理后达标排入毛河。生活废水经厂区预处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进入成眉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及人工湿地处理后达标排入毛河。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落实并优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设施。对生产装置区、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废油及成品油储罐区、装卸油区等重点防渗区域进行硬化、防渗、防腐等处理,确保项目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 (四)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项目废气治理措施。项目3个油罐区和装卸油区各设置一套油气回收装置,采用“低温冷凝+吸附”工艺对储油罐及装卸油过程产生的油气进行收集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项目酸性气装置尾气采用”焚烧+余热回收+碱液脱硫“处理后由4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采用“碱液喷淋塔+生物滤池+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后由20米排气筒达标排放。加强生产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控制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量。 同时,项目以生产装置区边界外100米、储罐区及装卸油区边界外50米、污水处理站边界外100米划定卫生防护距离。今后在此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房、学校等环境敏感设施,不得引入环境不相容项目。 (五)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项目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对风机、水泵、空压机等主要产噪设备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基座减振、优化布局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六)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项目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营运期废油处理卸油池沉沙、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保护剂、废瓷球、废脱硫剂、废吸附剂、污水站污泥、废离子交换树脂等危险废物严格按规定交资质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站浮油返回废油回收处理装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七)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项目涉及等危险物料管理,落实有毒有害物质泄露、火灾、爆炸等监控报警装置,落实事故废水应急池等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设施(措施),做好日常环境应急演练和培训。开展环境监测,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公众监督、保障环境安全。 (八)成立专门的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做好对废气、废水、固废处理环保设施(措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更换,建立废气、废水及固废等环保设施(措施)环保管理全过程运行记录和台账,保证足额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到位,确保达到环评要求的治理效率、能力及管理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九)报告书预测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化学需氧量7.16吨/年、氨氮0.358吨/年、二氧化硫17.72吨/年、氮氧化物1.72吨/年、VOCS4.6吨/年,已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算及管理暂行办法》核算并经核定。项目在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实施而下降。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请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负责抓好该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8日
抄送:眉山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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