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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仁寿县天宇食品有限公司仁寿县文林镇生猪定点屠宰中心(仁寿县天宇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屠宰冷链物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9-08-01 09:58  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打印

 

 

眉市环建函〔201983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仁寿县天宇食品有限公司仁寿县文林镇生猪定点屠宰中心(仁寿县天宇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屠宰冷链物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仁寿县天宇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仁寿县文林镇生猪定点屠宰中心(仁寿县天宇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屠宰冷链物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总体要求

项目选址于眉山市仁寿县珠嘉镇国河村,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场一座,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猪屠宰间、待宰间、冻库及配套的污水处理站和办公用房等公用辅助工程,屠宰规模为年屠宰生猪30万头。项目占地约67亩,总投资2500万元。本项目建成运行后,原文林镇五里村屠宰场随即关停。项目在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了备案(川投资备〔2017-511421-81-03-171526FGQB-0143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同时取得仁寿县国土资源局用地预审说明函(仁国土资函〔2018374号),仁寿县农业和畜牧局选址迁建批复(仁农牧批〔20191号),仁寿县城乡规划局畜牧选址的规划意见(仁规函〔2018247号)。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施工期现场管理,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施工扬尘、噪声的影响,落实施工期生产、生活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二)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水处理措施。项目产生的屠宰废水及生活废水,收集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预处理+生化处理(厌氧+兼氧+好氧)工艺,处理达《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三级标准及仁寿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由市政污水管网进入仁寿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入宝马河。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设施。对屠宰间、待宰间、污水处理站等防渗区域进行硬化、防渗、防腐等处理,确保项目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

(三)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项目废气治理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屠宰间、待宰间和污水处理站的恶臭。屠宰车间恶臭采取车间密闭和负压抽风,并设置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待宰间恶臭采取干清粪工艺,及时清运、及时冲洗消毒等措施减少恶臭影响;污水处理站恶臭采取加强绿化,及时清运污泥等措施加强控制。

同时,项目以待宰间边界外200米,屠宰车间、污水处理站边界外100米划定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现有的2户住户须按照房屋租赁协议进行搬迁。今后在此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房、学校等环境敏感设施,不得引入环境不相容项目。

(四)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项目噪声防治措施。重点加强屠宰噪声管理,采用电麻机致昏后刺杀,消除宰杀过程中的嘶叫声。对屠宰机械设备优先选用低噪设备、定期保养、加设减震垫等措施,确保噪声厂界达标且不扰民。

(五)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项目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营运期猪粪、肠胃内容物、污水处理站污泥外售做农肥利用,病死猪、不可食用内脏、检验后残肉及碎肉渣等交由成都市科农动物无害化处置公司规范处置,猪毛、猪血收集后外售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设施(措施),做好日常环境应急演练和培训。开展环境监测,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公众监督、保障环境安全。

(七)成立专门的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做好对废气、废水、固废处理环保设施(措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更换,建立废气、废水及固废等环保设施(措施)环保管理全过程运行记录和台账,保证足额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到位,确保达到环评要求的治理效率、能力及管理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八)报告书预测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化学需氧量5.59/年、氨氮0.279/年,已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算及管理暂行办法》核算并经核定。项目在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实施而下降。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请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眉山市仁寿生态环境局负责抓好该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615

 

抄送:眉山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眉山市仁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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