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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顺应动力电池材料有限公司5000吨三元前驱体扩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9-08-01 10:31  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打印

 

 

眉市环建函〔2019100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眉山顺应动力电池材料有限公司5000吨三元前驱体扩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眉山顺应动力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5000吨三元前驱体扩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总体要求

项目选址于眉山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眉山顺应动力电池材料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依托原有生产线及公辅设施实施技改扩能,新增部分生产设备、设施,改造污水处理站等,达到年产5000吨三元前驱体生产能力,副产硫酸镍晶体556t/a,硫酸钴晶体2060t/a,芒硝1000t/a,磷酸铁2652t/a。项目总投资7300万元。项目在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进行了备案(川投资备〔2018-511400-26-03-270813JXQB-0068号)。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施工期现场管理,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施工扬尘、噪声的影响,落实施工期生产、生活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二)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水处理措施。项目生产废水中的漂洗废水、树脂再生废水、车间地坪冲洗废水、实验室废水收集后回用于浆化工序,不外排。萃取余液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采取“气浮+沉淀+树脂吸附+催化氧化+膜处理系统”处理后淡水回用于浆化工序,浓水经MVR蒸发浓缩处理后达标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入醴泉河。三元废水经回收碱水和树脂除重金属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膜处理系统和MVR蒸发浓系统处理后达标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入醴泉河。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设施。对车间地面、原辅材料库房、酸碱库、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事故水池等重点防渗区域进行硬化、防渗、防腐等处理,确保项目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

(三)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项目废气治理措施。项目浆化工序、浸出工序、除杂工序的硫酸雾各设置一套碱液喷淋吸收塔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萃取工序硫酸雾及有机废气设置碱液喷淋+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三元车间盘式干燥粉尘经配套的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喷淋除尘设备处理后排放。三元车间离心干燥氨气采用水喷淋吸收净化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碱液回收车间氨气采用水喷淋吸收净化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加强原料、产品贮存、运输、使用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控制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量。

同时,项目以酸碱库区外50米、浆化车间外50米、碱液回收车间外50米、除杂车间外100米、萃取车间外100米、三元车间外100米划定卫生防护距离。今后在此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房、学校等环境敏感设施,不得引入环境不相容项目。

(四)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项目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对风机、水泵等主要产噪设备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基座减振、优化布局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五)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项目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营运期废活性炭、废树脂等危险废物严格按规定交资质单位处置;除钙镁渣应进行浸出鉴定,属于一般废物外送综合利用,属于危险废物须严格按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废水应急池等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设施(措施),做好日常环境应急演练和培训。开展环境监测,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公众监督、保障环境安全。

(七)成立专门的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做好对废气、废水、固废处理环保设施(措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更换,建立废气、废水及固废等环保设施(措施)环保管理全过程运行记录和台账,保证足额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到位,确保达到环评要求的治理效率、能力及管理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八)报告书预测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6/年、氨氮0.08/年,VOCS0.171/年,已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算及管理暂行办法》核算并经核定。项目在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实施而下降。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请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抓好该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72

 

抄送:眉山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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