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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眉山同欣建材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聚羧酸系列外加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19-08-01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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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市环建函〔2019〕97号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眉山同欣建材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聚羧酸系列外加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眉山同欣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5000吨聚羧酸系列外加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总体要求 项目位于眉山市彭山区天府新区青龙片区,总投资3000万元。项目建设一条聚羧酸母料生产线及一条聚羧酸泵送剂生产线。母料生产线布置于合成车间,利用原料储存车间进行改造,配备1台配料釜、4台反应釜及泵管等设备生产母料,其中3000t/a外售,1700t/a投入泵送剂生产线;泵送剂生产线布置于复配车间,原项目复配车间及车间内的设备全部利旧,达到年产聚羧酸泵送剂2000t的能力。项目实施后,原有荼系产品不再生产,聚羧酸母料及聚羧酸泵送剂合计产能5000t/a,技改前后总产能不变。项目在彭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了备案(川投资备〔2018-511422-41-03-269035〕JXQB-0164号)。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水处理措施。搅拌池及计量罐内的残留液体用于下一批次的复配,不外排。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落实各项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设施,确保项目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 (二)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项目废气治理措施。合成车间有机废气密闭、负压抽风收集,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复配车间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 同时,严格执行报告书以复配车间外50米形成的包络线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今后在此距离内不得新建环境敏感设施。 (三)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项目噪声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产噪设备采取必要的减震、消声、隔声、优化厂区平面布置、绿化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噪声厂界达标排放。 (四)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项目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检验废渣作为建渣清运至政府指定堆放点;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废纸箱、废包装袋等收集后统送废品收购站;化学品空桶重复灌装使用;废活性炭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设施(措施),做好日常环境应急演练和培训。开展环境监测,保障环境安全。 (六)成立专门的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做好对废气、固废等环保设施(措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更换,建立废气、固废等环保设施(措施)环保管理全过程运行记录和台账,保证足额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到位,确保达到环评要求的治理效率、能力及管理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七)报告书预测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057t/a、氨氮:0.004t/a、VOCs:0.017 t/a,已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算及管理暂行办法》核定。项目在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实施而下降。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行政许可其他相关手续。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请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负责抓好该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2日
抄送:眉山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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