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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诚丰铝制品有限公司铝型材改扩建
2019-08-01 10:08  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打印

 

 

眉市环建函〔2019109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四川诚丰铝制品有限公司铝型材改扩建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诚丰铝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铝型材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总体要求

项目选址于东坡区修文镇甘眉工业园区内,在四川诚丰铝制品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实施改扩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增挤压生产线5条,卧式喷涂线1条、立式喷涂线1条、阳极氧化(电泳)生产线1条,并对阳极氧化部分前处理工序进行调整,淘汰含镍着色剂、含氟封孔剂,改造污水处理站、燃气锅炉等。改扩建后新增1.5万吨/年铝型材生产能力,全厂达到2.5万吨/年铝型材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5197万元。项目在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了备案(川投资备〔2018-511400-00-03-311138JXQB-0319号)。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施工期现场管理,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施工扬尘、噪声的影响,落实施工期生产、生活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二)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水处理措施。项目粉末喷涂、阳极氧化、电泳等工序产生的清洗废水、酸雾(碱雾)吸收塔喷淋废水、煮模废水等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经中和调节+絮凝沉淀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及人工湿地处理后达标排入思蒙河。现有阳极氧化车间三酸抛光工序产生的含磷废水需单独预处理除磷后再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项目生活废水依托现有预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及人工湿地处理后达标排入思蒙河。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设施。对车间地面、原辅材料库房、酸碱储罐区、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等重点防渗区域进行硬化、防渗、防腐等处理,确保项目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

(三)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项目废气治理措施。项目铝型材表面处理酸洗等工序产生的硫酸雾采用添加酸雾抑制剂,设置酸雾喷淋吸收塔收集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碱蚀工序产生的碱雾设置碱雾喷淋吸收塔收集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粉末喷涂工序产生的粉尘设置抽风+旋风除尘+滤芯过滤装置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阳极氧化喷砂工序粉尘设置布袋除尘系统收集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粉末喷涂固化有机废气设置集气罩+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

同时,项目以4#5#厂房边界外100米、8-2#9#厂房边界外50米划定卫生防护距离。今后在此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房、学校等环境敏感设施,不得引入环境不相容项目。

(四)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项目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对风机、水泵、喷砂机、冷却塔、挤压机、抛光机等主要产噪设备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基座减振、优化布局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五)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项目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营运期对铝型材表面处理产生的各类槽渣、槽液、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洗涤液、废腐蚀液、废机油、废乳化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妥善规范暂存,并严格按规定交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设施(措施),做好日常环境应急演练和培训。开展环境监测,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公众监督、保障环境安全。

(七)成立环保管理工作机构,落实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做好对废气、废水、固废处理环保设施(措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更换,建立废气、废水及固废等环保设施(措施)环保管理全过程运行记录和台账,保证足额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到位,确保达到环评要求的治理效率、能力及管理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八)报告书预测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37/年、氨氮0.07/年、二氧化硫0.1/年、氮氧化物0.87/年、VOCS0.064/年,已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算及管理暂行办法》核算并经核定。项目在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实施而下降。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请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抓好该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725 

抄送:眉山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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