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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伊诺达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医药研发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19-08-01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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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市环建函〔2019〕86号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四川伊诺达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医药研发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伊诺达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医药研发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总体要求 项目选址于眉山经济开发区生物医药产业园(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四川伊诺达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对2#车间年产7.5吨拉考沙胺关键中间体生产线部分设备(包括200-1000L反应釜10台及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新增20-100L玻璃反应釜12台,并依托原有公辅设施建设艾屈泼帕、尼达尼布乙磺酸盐、米诺磷酸、乐伐替尼甲磺酸盐和醋酸乌利司等5种化学药品研发中试装置。项目改造面积约210平方米,总投资4000万元,项目为化学药品研发中试,研发产品不作为原料药销售,不涉及原料药生产。项目在眉山市东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了备案(川投资备〔2019-511402-73-03-339049〕JXQB-0067号)。项目在原有车间内改建,不新增用地。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施工期现场管理,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施工扬尘、噪声的影响,落实施工期生产、生活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二)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水处理措施。项目药品研发中试产生的各类废水须严格按照化学制药工业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定,采取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项目产生的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碱洗废水经预处理后进入厂区已建污水处理站高浓池,经化学氧化处理后再进入调节池,与质检分析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混合均质后,再经“水解酸化+SBBR”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特征污染物二氯甲烷及有毒污染物达到《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规定)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入醴泉河。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设施。对研发车间地面、原辅材料库房、污水处理站等重点防渗区域进行硬化、防渗、防腐等处理,确保项目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 (三)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项目废气治理措施。项目药品中试研发产生的工艺废气等收集后与原有项目废气一并经1#废气处理塔,采用“水洗+碱洗+除雾器+活性炭吸附+石蜡油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后进入2#废气处理塔,采用“碱洗+除雾器+活性炭吸附+水洗”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 同时,项目以研发基地厂房、危险化学品库房、污水处理站等边界外100米划定卫生防护距离,与原因项目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致。今后在此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房、学校等环境敏感设施,不得引入环境不相容项目。 (四)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项目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对搅拌机、离心机等主要产噪设备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基座减振、优化布局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五)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项目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营运期化学药品研发工艺废物、工艺废水预处理浓缩废液、废渣,质检废液、废化学试剂、废活性炭、废石蜡油、废滤材、含药粉尘、废药品、废催化剂、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容器、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严格按规定交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应急池、储罐围堰等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设施(措施),做好日常环境应急演练和培训。开展环境监测,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公众监督、保障环境安全。 (七)成立专门的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做好对废气、废水、固废处理环保设施(措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更换,建立废气、废水及固废等环保设施(措施)环保管理全过程运行记录和台账,保证足额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到位,确保达到环评要求的治理效率、能力及管理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八)报告书预测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97吨/年、氨氮0.005吨/年,二氧化硫0.001吨/年,VOCS0.2122吨/年,已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算及管理暂行办法》核算并经核定。项目在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实施而下降。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请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东坡生态环境局负责抓好该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9日 抄送:眉山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东坡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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