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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的公告
2018-12-29 14:32  原市质监局 [字号: ] 打印

为贯彻落实《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和《眉山市2018年工业燃煤锅炉淘汰实施方案》(眉经信发〔2018〕4号)关于2018年底前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眉山市辖区内所有1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予以公告注销。2018年12月31日起,列入淘汰范围的1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2018年度公告注销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部分清单

 

 

 

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2月29日

2018年度公告注销10蒸吨燃煤锅炉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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