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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12-20 14:21  彭山区人民政府 [字号: ] 打印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政策和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15号),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28日

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政策和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15号),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顼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后扶项目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基金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实施经批准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解决移民遗留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补助支出的资金。后扶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结余资金、应急资金、跨省际库区基金,以及省级库区基金,不包括移民后扶人口直发直补资金。

第三条后扶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安排、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后扶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后扶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的项目资金分配预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下达预算,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后扶项目规划和实施管理,提供后扶项目资金分配备选项目和基础数据,提出项目资金分配预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资金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后扶项目资金支持方向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包括:

1.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

6.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7.与移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三)解决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解决后靠移民避险搬迁补助支出、特困移民解困补助支出等。

(四)实施后扶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

(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后扶项目资金采取项目建设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特定后扶事项费用补助等方式,尽可能与其他渠道资金统筹安排,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项目建设。

(一)项目建设投资补助,主要用于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纳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移民后扶规划和移民发展规划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建设投资补助。

(二)项目建设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纳入后扶规划的经济开发建设项目取得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银行贷款贴息。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单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特定后扶事项费用补助,主要用于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事项和移民突出问题、遗留问题等补助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拨付

第七条省财政厅根据中央、省有关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将后扶项目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资金统筹安排原则,会同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研究确定年度后扶项目资金分类安排计划和年度后扶项目资金支持政策条件。

第八条后扶项目资金按项目建设使用管理性质划分为: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资金,应急处置补助资金,一般后扶项目补助资金,重点项目补助资金,培训补助资金等。

第九条后扶项目资金采取因素测算、竞争立项和特定补助等方式予以分配安排。

第十条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批准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公开组织后扶项目申请工作。

第十一条实施移民发展后期扶持规划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乡镇、行政村、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后扶项目资金申报工作要求,公开组织项目评选,并进行公示后,向本地区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提出后扶项目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后扶项目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后扶项目资金申请文件。包括库区或移民安置区基本情况、申请项目的原因及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时间、项目建成后的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

(二)项目规划实施方案;

(三)解决突出问题方案;

(四)库区防护工程维护方案;

(五)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

(六)省、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移民干部及劳动力转移培训方案;

(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等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按后扶项目资金审批权限,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对上报的后扶项目规划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后扶项目资金年度安排(项目实施)预案,批复下达后扶项目资金实施方案计划。

(一)一般项目。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研究提出项目资金年度安排(项目实施)预案,报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审定后,批复下达立项后扶项目资金实施方案计划。

(二)重点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逐级推荐申报,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竞争立项批复下达立项后扶重点项目资金实施方案计划。

(三)培训补助资金。省、市、县组织的移民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向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报送方案,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提出培训补助资金预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四)实施后扶政策专项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资金额度,结合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报送的后扶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监督检查、信息系统建设等年度工作经费预算草案,审核并按程序下达拨付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及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及相关单位。

(五)应急处置补助资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由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向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根据资金预算规模,会同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审核并按程序批复下达资金补助。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后扶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管理制度,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县级机构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和申请的使用范围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

第十六条后扶项目资金使用村镇,要按期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变更、终止和项目财政资金使用重大调整的,须报告当地移民、财政部门,按有关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后扶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两个月内向当地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后扶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十八条后扶项目资金使用村镇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后扶项目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十九条建立后扶项目资金使用跟踪监管责任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对后扶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要合力加强后扶项目建设和项目资金使用跟踪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违规问题,以确保项目资金按规定使用。

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对各地后扶项目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条建立后扶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责任制度。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围绕“项目决策、项目实施、项目完成、资金运用、项目效果”,建立后扶资金使用情况和后扶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对后扶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资金分配挂钩。

第二十一条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移民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要求,对本地区后扶项目资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并将后扶项目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第二十二条后扶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在后扶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原财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发布的有关移民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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