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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洪雅县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13-04-09 浏览次数: [字号: ]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洪雅县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4月7日

洪雅县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夯实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安委〔2013〕8号)要求,特制定洪雅县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餐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坚决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单位,强化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使用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主要目标任务是: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燃气管道和烹调用燃气燃烧设备及通风装置必须符合《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和《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的规定。燃气管道和烹调用燃气燃烧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对确需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必须进行专题技术论证,且有针对具体条件采取的有效安全措施。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 18 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 100 千克(折合 2 瓶 50 千克或 7 瓶以上 15 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大于100 千克小于 420 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 420 千克小于 800 千克时,气瓶间与用气建筑的间距应当不小于 8 米;存瓶总重量大于 800 千克时,气瓶间与用气建筑的间距应当不小于 10 米。位于高层建筑内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应当按照规范设立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且采用管道供气。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 2.2 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 5 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 3 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 1.2 米到 2.0 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 2 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和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燃气用具,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和未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燃气用具应当委托具有燃气安装资质的企业或售后服务站点负责安装;燃气用具应当委托销售维修站点负责维修,燃气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装。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严禁使用任何手段加热、摔、砸、倒卧气瓶和自行倒罐、排残及拆修瓶阀等附件;严禁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8.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燃气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定期邀请燃气供应企业对所使用的燃气设施进行巡检并提供安全技术指导。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建立燃气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安排相关人员定期检查气瓶瓶体、瓶阀、燃气用具与钢瓶之间的连接软管,定期用肥皂水涂抹阀门、软管等关键部位,检查是否存在漏气,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10.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并纳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定期组织演练,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1.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液化石油气经营(供应)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购销台账,如实记录气瓶销售信息,与用户签订安全供气合同。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用户在安全用气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禁止行为的宣传,将燃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情况、燃气企业定期对用户进行入户检查情况、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气瓶的显著位置粘贴安全用气须知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常识情况、配送销售人员向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讲的记录情况等作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纳入燃气经营许可审查。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强化气瓶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燃气气瓶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气瓶充装、检验单位要完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条件,严格按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充装、检验,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气瓶、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报废气瓶等,对超过使用年限、制造标志模糊不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做破坏性报废处理。

(三)加强燃气质量管理,严禁非法添加二甲醚。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气源企业销售液化石油气应当同时提供气质检测报告,所售液化石油气气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其中二甲醚等组份(含 C5 及 C5以上组份)不得高于 3% 。城镇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 5% 的进货批次比例,对所进液化石油气取样送检,并不得在液化石油气中非法添加二甲醚等影响燃气安全的化学成分。进入市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气质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按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经营、储存二甲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按非法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加强餐饮用气场所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定。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场所)及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在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中要重点核查店铺选址、内部装修和消防设施配套等问题;要督促高层建筑内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按照规范要求采用管道供气。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建筑保持安全距离,违规存储液化石油气等的餐饮场所,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存储、运输、销售、使用液化石油气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县政府成立由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燃气管理)、质监、安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职责分工按照部门职能及原有相关规定执行,此次专项行动中细化明确如下:

(一)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二)住房城乡建设(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三)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质监部门: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五)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专项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进行挂牌督办,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加强指导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协助燃气管理部门加强企业安全责任监管,将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六)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八)公安部门:负责对阻碍依法执行公务行为进行处理。

(九)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餐饮场所“门前三包”管理;负责查处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的城市占道(人行道)经营行为。

专项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县级部门做好指导、督促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即日起至 4月下旬)。各乡(镇)要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并制定辖区内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阶段(4月下旬至 5 月)。

1.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燃气管理、公安消防和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2.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燃气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安全监管、工商、食药监管等部门,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报请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三)全面总结阶段(6 月)。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于 6月 2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抄报县商务局。县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结合实际,抓紧建立健全有针对性的燃气防爆相关规定和标准,并采取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要加强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精心组织编写安全培训教材,充实师资力量,改进培训形式,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覆盖面。

(三)坚持统筹兼顾。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未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附件:洪雅县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3年4月7日

附件

洪雅县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梁星枝 县商务局副局长

成  员:徐  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喻志高 县公安局副局长

余洪兵 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张家雄 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王安全 县工商局副局长

林泽萍 洪雅县质监局副局长

王  玮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冉  轶 消防大队大队长

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生猪定宰管理股股长王文琼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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