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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农业局关于开展禁限用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的通知
2013-05-15 16:37  原农业局 [字号: ] 打印
                                
  眉山市农业局

  关于开展禁限用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区县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农业厅《2013年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要求,确保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禁限用农业投入品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综合治理”为原则,狠抓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整顿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深入开展种植养殖环节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行为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规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

  二、整治重点

  各区县以农业部第194号、第199号、第322号、第1586号公告以及四川省农业厅《关于禁止、限制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知》(川农厅发〔2000〕第56号)中对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物质的要求为整治重点,对辖区内的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一是对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其生产经营记录、场所等,并对重点产品进行抽样,严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甲胺磷、甲基对硫磷等23种高毒高残留农药产品;

  二是对三大农业园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专合组织等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严禁使用或者添加禁限用农业投入品,重点检查农药的规范使用情况、果蔬农药残留检测情况、生产过程档案记录;

  三是对肥料生产经营企业逐一进行排查,重点检查复混肥、叶面肥有无肥料登记证、是否“一证多用”、标签内容是否规、是否添加农药、违禁物质等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积极争取区县政府支持,加强领导,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要充分认识到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行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要从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安全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行动起来,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农业投入品监管上的重要作用。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和举办培训班、印发资料、服务热线以及检查现场宣讲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禁限用投入品和非法添加行为的宣传培训,将法律规范和监管要求及时宣贯给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农业专合组织、种植大户等,强化自律性,促使其自觉提高法治意识,做到合法生产、守法经营、规范使用。

  (三)全面检查,做好记录。各地要严格按照整治重点要求,对辖区内的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一次拉网式执法检查。同时,对执法检查等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要如实记录备查,执法检查记录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执法人员、检查项目、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等,做到“雁过留声、人过留痕”。

  (四)突出重点,加大检测。根据市农业局统一安排,区县要认真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并在5月30日前完成抽样,并送眉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测,具体任务是东坡区20个,仁寿县20,洪雅县10,彭山县10,丹棱县10个,青神县10个农药样品。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重点监控的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制定针对禁限用高毒农药、违禁兽药和在饲料中非法添加行为的抽检计划。

  (五)检打联动,严厉查处。各地要严厉打击涉及禁限用高毒农药、和在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违禁农药等的违法行为,对于执法检查和检测中发现的此类案件,必须做到“有案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不但要适用自由裁量权上限实施顶格查处,还要及时跟进,追根溯源,遵循调查“穷尽原则”,查清禁限用投入品的来源和去向,要及时清缴和销毁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减小社会危害。

  眉山市农业局

  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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