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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开表
2025-11-04 16:15  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 打印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违法企业安全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

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眉)应急罚〔2025〕201号



四川灿光光电有限公司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

四川灿光光电有限公司

91511421314438195E

明志文

1.未在密闭式消防水管阀门地坑、消防泵房集水地坑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2.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危化品乙醇存放间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罚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项A、第38项A的规定。

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履行。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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