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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开表
2025-08-19 09:40  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 打印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名

违法企业安全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

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应急罚〔2025202



眉山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有限空间管理违法案

眉山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

91511423560724680J

王平

1.未对纸浆池、纸浆储罐、污水处理池、造纸机清洗水循环池、地表水收集池等有限空间场所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2.未在纸浆池、纸浆储罐、污水处理池、造纸机清洗水循环池、地表水收集池等有限空间场所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未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

罚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B、第38C、第213C 的规定。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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