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民生信息 >> 应急管理 >> 正文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开表
2025-07-14 16:10  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 打印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名

违法企业安全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

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眉)应急罚〔2025401



四川金兰雅家具有限公司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

四川金兰雅家具有限公司

91511402579602990G

喻勇

1.木工车间室外干式中央除尘器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2.木工车间粉尘总管与室外干式中央除尘器直管相连入口处未设置管道泄爆口3.打磨喷漆车间打磨间粉尘爆炸危险区域21区使用防爆的配电箱。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8项A、第46项A的规定。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5.05.27


2

(眉)应急罚〔2025402

四川卡芃特楼梯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案


四川卡芃特楼梯有限公司

91511402MA681XW98E

李想

1. 木工车间打磨间干式除尘设备内和除尘器周边等部位积尘厚度达到16mm、卧式砂带机周边积尘厚度达到60mm未进行清理2.木工车间双筒内滤干式除尘器平面布置距离操作位、车间安全通道不足6米3.木工车间打磨间袋式外滤除尘器未设置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反吹清扫压缩空气压力低报警和连续输灰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6项B。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5.05.27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