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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
2018-12-27 20:01  彭山区人民政府 [字号: ] 打印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的

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确保春节期间全区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和引发重度以上空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市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2018年秋冬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的通知》(眉污防“三大战役”办〔2017〕64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眉安委〔2017〕36号)精神,现就全区2018年春节期间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时间

即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二、禁限放区域

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迎宾大道以南、岷江河堤以西、成昆铁路以东、灵石路以北的城市建成区内。

三、工作职责

(一)凤鸣和彭溪街道办事处是禁限放烟花爆竹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二)彭山公安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禁放区内不得审批、许可任何形式和规模的焰火燃放活动;区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禁放区内不再审批、许可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环境保护、工商质监、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三)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在本地区、本单位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区广播电视台、区电子政务中心等新闻媒体和移动、电信等通讯部门应当做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与处罚

(一)对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彭山公安分局责令停止燃放行为,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安全事故的,由消防、环保、安监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不安全行为,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公安110,安监37622035,环保12369,工商质监12315。

特此通告。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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