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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出台《眉山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8-11-23 14:50  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 打印

11月21日,眉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眉山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一是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抓总;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细化各级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

二是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察。将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定了“三项制度”,实行“三个纳入”。建立并落实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制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公开制度。把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纳入相关考核内容、纳入干部考察内容。

三是列出了安全生产履职表彰奖励的条件。明确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两种奖励方式。

四是提出问责追责相关新举措。界定了7种问责情形、9种问责方式、5种问责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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