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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
2013-12-04 09:04  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洪雅县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

公开制度及警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震慑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洪雅县辖区内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第三条  对我县辖区内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并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药械质量安全承诺书。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纳入药械安全“黑名单”管理并予公示,对其他企业给予警示: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二)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四)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六)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或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受到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的责任人员,也入药品安全“黑名单”进行管理。

  (八)依据洪雅县药品经营、使用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认定为失信等级的药品经营、使用企业。   

    第五条 黑名单公开事项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  

    第六条 对在“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公布的违法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监管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第七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一经查实按洪雅县餐饮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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