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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号) |
2023-03-30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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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通告》(2022年第27号)、(2022年第30号)、(2022年第31号)、(2022年第32号)、(2022年第33号)、(2023年第1号)、(2023年第2号),涉及我市1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仁寿县川峨农夫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饮用天然水;规格型号:18升/桶;生产日期:2022年8月9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仁寿县川峨农夫水业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荣县兴俊丽食品经营部;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饮用天然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因是经营者未按要求贮存和装卸。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天然水”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2日给予该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生产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经销商高温运输,野蛮上下或储运不当所致。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四川一品醇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恒大饮用天然泉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恒大饮用天然泉水;规格型号:18L/桶;生产日期:2022年8月12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四川一品醇矿泉水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荣县旭阳镇速达桶装水经营部;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恒大饮用天然泉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9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32元(大写:肆佰叁拾贰元整);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三)生产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储运不当,运输过程中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该公司对生产和运输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保证在今后生产和运输过程中,加强过程控制。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四川省德麦盛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分公司经营的鲈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鲈鱼;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年9月23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四川省德麦盛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分公司;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鲈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6日对该当事人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购进后直接销售,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仁寿县视高镇福鑫万家超市经营的海南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海南香蕉;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年9月20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视高镇福鑫万家超市;经检验,吡虫啉、噻虫胺及噻虫嗪等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吡虫啉、噻虫胺及噻虫嗪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海南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0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元(大写:壹佰陆拾元整)。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购进后直接销售,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洪雅县新世联华超市经营的乌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乌梅;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年8月6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洪雅县新世联华超市;经检验,亮蓝、苋菜红及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等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亮蓝、苋菜红及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乌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3日对该当事人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扣押的不合格食品“乌梅”6.755kg,并进行如下教育: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2.举一反三,对店内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购进后直接销售,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整改情况:经营者第一时间对超市库存进行清理,对不合格批次乌梅立即下架。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六、洪雅县万莲小吃店经营的油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油条;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2年10月13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洪雅县万莲小吃店;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4日对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诉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7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经营者使用了含铝泡打粉。 整改情况:更换无铝泡打粉。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七、眉山市东坡区唐记神韵餐饮配料经营部经营的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规格型号:1kg/桶;生产日期:2022年5月20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华宝食品有限公司云埔分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眉山市东坡区唐记神韵餐饮配料经营部;经检验,吸光度E460nm(1%,1cm)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吸光度E460nm(1%,1cm)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6日对该当事人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购进后直接销售,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八、东坡区嘉源食品配料经营部经营的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22年9月27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河北红日天然色素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嘉源食品配料经营部;经检验,吸光度460nm(1%,1cm)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吸光度460nm(1%,1cm)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6日对该当事人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购进后直接销售,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九、东坡区李斌伟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泥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泥鳅;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2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李斌伟水产品经营部;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6日对该当事人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购进后直接销售,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十、不合格食品包装饮用水(其他饮用水)(天涧)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包装饮用水(其他饮用水)(天涧);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眉山市彭山区寿泉饮用水厂;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二哥水业;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其他饮用水)(天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7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0元(大写:贰佰叁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三)生产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未对桶身严格清洗消毒。 整改情况:该企业自行注销生产许可证,不再生产。 (四)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其他饮用水)(天涧)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五)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购进后直接销售,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六)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十一、东坡区望旺食品经营部经营的乌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乌梅;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2年10月15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望旺食品经营部;经检验,苋菜红及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等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苋菜红及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乌梅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购进后直接销售,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十二、眉山市东坡区星野农贸市场(谢春梅)经营的泥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泥鳅;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2年10月1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眉山市东坡区星野农贸市场(谢春梅);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7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购进后直接销售,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十三、彭山区八秒乌鱼庄使用的复用餐饮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复用餐饮具;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2年10月27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佳洁净消毒餐具配送中心;被抽样单位名称:彭山区八秒乌鱼庄;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加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2022年11月15日,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该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案件移交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健康局办理。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健康局于2022年11月23日对该当事人进行当场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加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健康局于2022年11月23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加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 (四)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5日对该当事人进行当场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5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五)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当事人陈诉从集中清洗消毒中心购进,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整改情况:当事人承诺不再使用不合格餐饮具。 (六)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健康局、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十四、彭山区品味渔家饭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复用餐饮具;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2年10月1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彭山区品味渔家饭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2日对该当事人进行当场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2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当事人陈诉从集中清洗消毒中心购进,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整改情况:当事人承诺不再使用不合格餐饮具。 (六)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十五、东坡区湄洲方记海鲜大排档店经营的生食三文鱼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食三文鱼片;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2年11月7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湄洲方记海鲜大排档店;经检验,大肠菌群及菌落总数等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大肠菌群及菌落总数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食三文鱼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配备了刺身专间、冷藏柜,指定持有健康证的专人实操,并现场加工食品提供给抽样人员,依据《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6日对该当事人作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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